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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中小型个体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并非所有个体户都能够定期定额,并且定期定额核定的是经营额或所得额,并不是具体的税种或税额。
定期定额的计算公式:
当月(季)应纳税额=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月(季)前的实际缴纳税额-每月(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剩余核定月(季)数其中: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月(季)前的累计所得额+超定额当月(季)的实际所得额+超定额当月(季)后的核定所得额)*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季核定的应纳税额=每(月)季的核定所得额*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
某个体户经营所得核定为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季度营业额为15000元,核定应税所得率(附征率10%),一季度的营业额是100000元。根据政策可以减免50%。
第一季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15000*3+100000)*10%*5%=725元
每季核定的应纳税额=15000*10%*5%=75元
一季度应纳税额=725-75*3=500元
实际应纳税额=500*(1-50%)=250元。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怎么才能申请核定征收呢?以浙江省为例,当个体户完成税务登记之后,若没有申请税控盘,税务局会自动判定为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并且核定征收无需纳税人计算申报,税务系统会根据销售额自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