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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创业者名下都是有好多个公司,这些公司可能会有些业务往来,但在这其中有多少涉税风险,你知道吗?
01公司间互相无息借款
老板名下有好几家公司,经常互相无息借款。
风险:企业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公司向自然人股东提供借款,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02向老板个人无息借款
由于资金周转需要,经常向老板个人借款,没有利息。
风险: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有权利依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03无偿租赁老板个人房产
需要有办公地点,无偿租赁老板个人的房产使用。
风险:房产税的涉税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04互相开票、低价/平价购销
老板名下公司互相开票,低价、平价购销。
风险:注意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根据《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时,税务部门可以确定销售额。
05借款利息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老板名下有好几家公司,并成立集团。
资金属于统借统还,但是内部主体借款的利息远远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
风险:全额缴纳增值税的涉税风险和公司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营业税改征企业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文件明确: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06老板以借款名义将营收转到个人
老板以借款的名义,将营收转到个人卡。
风险: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07老板个人汽车无偿给公司使用
汽车属于老板个人名下,但无偿给公司使用。
风险:相关车辆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宁波国税答疑
问:如果老板的个人轿车出租给公司日常使用,租车协议中写明是无偿使用,但是车辆的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这样是否可行?保险发票开公司抬头,能列入公司费用吗?
另外,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汽油费能列入公司费用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公司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职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公司使用,公司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并取得租赁发票。
租赁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变动费用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赁费内,则应由个人承担、不得税前扣除)。
08让个体户开具服务费普通发票给实体公司入账
老板名下有好几家公司,有公司也有个体户,为了消化公司的利润和降低公司所得税,经常互开发票,甚至定期让个体户开具服务费普通发票给实体公司入账。
风险:虚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
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