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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估入账,网上有很多消息,其中有一家企业,因为滥用“暂估”被税务局要求补税128万,所以企业一定要重视暂估入账。
对于企业来说,怎么做好暂估入账呢?
所谓“暂估入账”就是本月存货已入库,但是有的公司总会由于付款不及时等各种原因,购入的库存出现不能及时取得发票,不能确认存货的入库成本。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需要这部分存货暂估入账,形成暂估凭证。
企业暂估入账主要包括存货暂估入账、固定资产暂估入账、未取得发票成本费用暂估入账,针对每种情形不同处理各不相同:
存货暂估入账是“暂估”中最常见的一种。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存货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购入存货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为了准确反映资产、负债、成本情况,需要对这类存货做暂估入账处理。
为了保证存货账实相符,需要先按结算单据或合同约定的价格对存货做“暂估入账”处理,等收到发票时再按发票价格入账。
需要注意的是: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
关于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实际中经常会遇到已投入使用但是还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是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对于未取得发票成本费用的暂估,包括水电费、房租等当期未取得发票的,可以通过预提的方式暂估入账。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做暂估入账时,业务一定要是真实可靠的,千万不要滥用暂估入账,凭空虚增成本,情况严重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关于暂估成本在企业所得税预交申报时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相关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暂估成本是可凭借有关支付凭据在税前列支扣除的。
需要注意的是:当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的,可以在发生的当年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取得发票的,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