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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合规,2022年老板们还不重视吗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2-11-01 view:0

  我国的税制复杂,税收政策比比皆是,但内部财会人员处理税务问题难免会形成思维定势,因此即便企业具有强烈的财税合规意愿,在面对税务检查时,很多企业被查出的税务问题常常还是有一大串,并面临补交税款以及高额的滞纳金(年化18%)风险,同时可能也会被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无论防范于未然,或是做到未雨绸缪,企业很有必要聘请外部聘用定期开展税务体检。

  税务体检的前提是税务尽调。

  税务尽调主要对企业(当然目标客户也可以包括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整体涉税情况进行核查,以便于了解企业涉税情况。

  税务尽调第一步就是资料收集,包括:

  1.企业基本资料。如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图;企业制度;关联方;重要资产清单等。

  2.企业涉税基本资料。企业财务报表;税务申报基本资料;所处行业税收优惠文件等。

  3.企业业务层面基本资料。采购、生产、销售流程及相关资料;对外投融资文件;重大交易合同。

  税务尽调第二步就是资料收集后的调查。包括审阅、核对、访谈以及必要的计算等调查方式以了解企业涉税情况全貌。

  税务尽调的目的是为了做好税务体检。在此基础上,识别、分析企业最具普遍性的税务风险以及行业特有的税务风险,通过专业人士(或专业的智能软件)的税务体检,对企业涉税各项目进行筛查,出具准确的“税务体检”报告。

  以企业普遍性的税务风险-企业间借款的税务风险为例,笔者尝试说明如何进行税务体检。

  借款的税务风险等级非常高,基本上是税务机关稽查时清单上的常客,但往往被企业因“习以为常”而忽略。

  企业间借款的常见的税务问题:

  1.企业间借款的增值税进项不当抵扣

  企业向银行借款,支付的利息,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不会将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

  同样,企业间借款支付的利息,即便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财税〔2016〕36号),但很多企业财务往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差别进行对待,未加思索直接就认证抵扣。

  2.无偿拆借资金被认定为视同有偿贷款服务征税的风险

  因各种原因,实务中企业之间资金无偿拆借较为常见,一旦被稽查,税务局将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1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规定,按照视同有偿贷款服务来征税。

  一旦被认定为视同有偿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则相应的将可能牵连所得税的问题。

  3.无偿拆借资金被认定为视同分红征税的风险

  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就上述借款项目举例而言,税务体检就是通过尽调后,指出企业是否存在上述涉税风险。

  税务尽调的目的是为了做好税务体检,税务体检最终是为了能提供财税合规建议。

  还是以企业间借款为例,如何提供税务建议:

  有些行业无法避免企业间资金拆借,如房地产企业,会存在大量对其联营、合营企业按照股权比例提供除了注册资本的项目库投入,以及对已确定盈利的项目公司对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款。

  1.建议企业须分清借款类型,如集团成员间借款、关联方借款、其他借款。并分类处理相关的增值税、所得税等。

  2.建议企业想办法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优惠。

  根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目前该优惠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合理利用自然人无偿提供的借款

  对自然人(其他个人)无偿提供的借款,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增值税相关规定都没有将其纳入征税范围(视同有偿贷款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某些个案中,可以通过自然人非企业出面而周转资金。

  4.个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尽可能控制时点

  个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尽可能在年底前予以归还(财税〔2003〕158号)。

  5.避免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将资金无偿让与他人使用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2)但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因此,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拆借,就要提前考虑借款类型以及实际税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