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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们的工作经验,限售股解禁转让收入,近些年占权益类资产转让收入的占比高。不难想象,税务局将对限售股解禁转让交易进行重点稽查。那么对于减持限售股怎么防范涉税风险以及合规控制税负成本呢?
一、案例引入
国税总局杭州市税务局某税务稽查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Q公司2016年度减持上市企业H公司的股票,但相应属期无增值税申报记录,检查组通过网络平台等途径查询Q公司和H公司的公开信息,核查Q企业提供相关协议、收付款凭证、证券交易交割单和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发现:
Q公司2011年与H公司签订协议,Q公司出资3000万元取得H公司500万股股票。2015年H公司上市,发行价为8.22元/股,Q公司持有H公司IPO限售股500万股股票,作为原始股东,禁售期一年。2016年5月27日,这些股票解禁,Q公司2016年第二季度减持199万股股票,卖出价合计6240.38万元。2016年6月2日,H公司发布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告,宣告每10股派现0.4元,每10股转增10股。同年6月8日,Q公司入账股息120482元,6月13日入账红股3012050股。另外,Q公司个人股东夏某以个人技术成果作价4500万元增资入股。2017年,Q公司上市,夏某在限售股解禁后转让股权,Q公司没有就有关转让代收代缴个税记录。
二、稽查结论:
1、股息的确认。按照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所得税。Q公司将股息部分确认为免税收入,税务处理正确。
2、转让所得的确认。Q公司转让H公司股票的所得为转让财产收入,应确认收入。Q公司已对转让所得确认收入,税务处理正确。
3、增值税的缴纳。Q公司减持H公司股票时以发行价8.22元/股确认为买入价,但用卖出原价减去佣金、印花税和其他费用作为卖出价,少缴了增值税。
4、个税缴纳。Q公司股东夏某在限售股解禁后转让股权,Q公司未按规定为其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税务合规建议
由上可知,公司减持限售股的整体税负较高,实务中个人直接持有和通过有限合伙持有限售股的做法较为常见。因此,本文对这两种情形提出税负成本合规控制建议如下:
1、适用15%的成本核定率
按照前文可知,如果个人/个人通过有限合伙取得限售股的成本高于转让收入的15%,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可考虑适用成本核定的方法实现税负成本的合规控制。
2、创投有限合伙的自然人合伙人可适用20%的税率
按照财税[2019]8号,有限合伙的自然人合伙人,在具备下述条件时,其自该合伙企业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可以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1)合伙企业满足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相关行业规定,并且在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备案;(2)合伙企业的核算方式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并且就核算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备案。
3、选择政策稳定性较好、税负成本相对合理的设立地点
创造条件适用如海南自贸港、横琴粤澳合作区等对个税有关优惠政策,为设立持股平台提供新的税负成本合规控制思路,我们也已经在实践并不断深入探索。
事实上,现阶段各地对权益性投资合伙企业的政策千差万别,很多地方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在选择注册地时,应当关注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经过合法有效备案,避免政策变动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