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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主播如何做到税务合规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2-11-02 view:0

  202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对通过“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方交易等规避税行为,大力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而网络直播行业系通过“税收洼地”、“阴阳合同”进行规避税行为高发区。而网络直播行业中网红主播税务问题也尤为突出。

  网红主播3大涉税风险

  1、直播在运用灵活用工和临时性纳税人登记中的税务风险

  MCN机构与灵活用工服务与人力资源公司的合作最重要的风险是合理商业目的问题,灵活用工服务业务外包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还是仅作为规避税的需要,毕竟主播和业务均不再灵活用工服务所在地,如无合理商业目的,仅是结算平台,有被税收纳税调整的风险性,同时很有可能涉嫌虚开等税收违规违法行为。在临时性纳税人登记中,解决了主播注册地的问题,让注册地与MCN机构发生了关联,而人力资源服务方仅收取服务费降低了其风险。但是按照税收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执照也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登记,税务局核发临时性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义务发生地活着主播所在地和临时性纳税人登记地没有关联的话,在当地注册临时性纳税义务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主播有被纳税义务实际发生地或主播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征税的风险性。缺乏真实的交易场景,合理性和合法性

  2、主播打赏收入税务风险

  打赏收入,是指消费者在看直播时可将平台设计的虚拟商品以弹幕的形式打赏给主播,其中虚拟商品需要使用直播平台的数字货币购买,数字货币则由消费者对其账户进行充值,依据一定的比例换算取得,或者由用户完成平台设计的任务,获得相对应的数字货币,平台从而通过用户的充值或完成的任务获取收益。关于直播平台“粉丝”打赏,现在主流的观点有两种:一种是赠与,一种是消费。如果是赠与行为,主播应就打赏收入,MCN机构应以偶然所得代收代缴个税。如果定义为消费,虽然“粉丝”是对主播本人的认可,但主播本身的表演是职务性行为,也一般是在平台和经纪公司的安排下工作,这也客观上也可以认定“粉丝”打赏是经营性收入,并在三方之间进行分配,那么“粉丝”打赏收入应纳入MCN机构的经营收入缴纳增值税,分配到主播本人的收入应当由MCN机构代收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更赞同打赏收入为消费行为。实践中,往往打赏收入MCN机构和主播均不进行纳税申报,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3、主播收入核定征收税务风险

  通过设立个独企业、合伙制企业或个体户享受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系现今主播进行税务规划的主要方式。但是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对财税体制改革支持提出数十项要求中有关个体户管理方式改革指,完善税制,推进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的转变,严格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标准,减少核定征收企业的数量,同时为查账征收户提供更便捷的方式。逐步实现取消定期定额核定征收,能减少税源损失、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比如上海市在2021年新设企业不再核定征收,直播通过核定征收进行税务规划的方式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同时通过设立核定征收的个独企业、合伙制企业或个体户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也让上述规划存在被纳税调整的风险性。某深圳公司通过霍尔果斯公司转移利润避税就被深圳税务稽查局以没有合理商业目的为由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火如荼的直播带货是技术创新的产物,如历史的滚滚车轮在向前发展,在全民直播的大背景下,冲刺着各种税务风险,虽然我们没办法规避所有税务风险,但是常怀合规之心,把税务风险管理放在首位进行税务规划,方能化险为夷,真正实现“安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