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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我们公司的一辆汽车免费给老板别的公司无偿使用,不收租金,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
增值税上属于视同销售“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需要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上也有风险,因为属于关联交易,存在定价不公允有可能被税务局纳税调整的风险。
参考一: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请问
老师,买赠方式和无偿赠送,在增值税上有何不同?
答复:
买赠方式销售货物中的赠品,是以客户支付正价商品价款为前提的,不是无偿赠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无偿赠送方式是客户没有支付正价商品价款而给予客户的免费赠送,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参考一: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