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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双十一,你有被商家五花八门的促销手段整的眼花缭乱吗?当然,小必也同样是双十一剁手党的一员,看到双十一多种多样的促销手段,小必顿时技痒,来为大家奉上"电商企业几种比较常见促销模式下税务处理及风险提示”的攻略。
定金+尾款
“定金+尾款“是各大电子商务平台比较常见的的营销手段,人人都是尾款人,咱们预售阶段支付定金,付尾款时预付定金几倍膨胀。
Part.1税务处理
(1)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除外)。所以电商企业以“定金+尾款“的模式销售货物在发货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销售额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定。
(2)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电商企业销售产品采取预收款模式的,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的货款确认收入。
(3)个税方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Part.2风险提示
定金+尾款模式,看似是产品销售交易成交价格的直接降低,不涉及折扣销售,但小必观察到我们支付的定金在尾款支付时会转化为尾款优惠:
所以“定金+尾款“模式实质仍然属于折扣销售,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否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所以上图所示情形,商家应将商品总额229元与折扣金额30元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否则增值税需要按照商品总额229元确认销售额)。
买一赠一
Part.1税务处理
(1)增值税方面:买一赠一的促销手段,属于实物折扣,按照国税函〔2010〕56号规定进行开票,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3)个税方面: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Part.2风险提示
(1)对于“买一赠一”,企业开票时可将主商品和从商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并注明各自的原价和折扣金额;或者将两个商品分别开票,并将两个商品的原价和折扣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2)企业不能将主商品、从商品随意定价,而是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如果被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税务机关有权对销售额进行核定。
前XXXX名支付免单
所谓“前XXXX名支付免单”,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直接付款免单;第二种情况是咱们剁手党先全额支付货款购买商品,商品收到货后属于前XXXX名支付,商家则赠送等值的无门槛优惠券。
Part.1税务处理
对于第一种付款免单,电商企业在增值税、所得税均需视同销售,且需代扣代缴消费者的个税(属于“偶然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
对于第二种情形,小必认为该促销模式,看似是免单,其实实际是捆绑销售,在税务处理应与“买一赠一”类似。即:增值税上仍然按照折扣销售处理,按照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进行开票则可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额;所得税上,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消费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Part.2风险提示
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消费者直接支付货款购买的商品与用赠送的无门槛优惠券购买的商品时间跨度较长,实务中可能按照两次销售行为进行税务处理,即第一次消费者直接支付货款购买的商品,以实付款为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而用赠送的无门槛优惠券购买的商品,满足国税函〔2010〕56号的开票规定,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但是由于用赠送的无门槛优惠券购买的商品,折扣后的价格远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有可能被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而重新核定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