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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避免税务处罚是企业经营者比较关心的税务问题,对于企业来说,好的税收管理是锦上添花,而税务日常管理及税务风险控制,是企业税务安全的基石。
大家对于税务风险点,首先想到的是的可能是私户转款、虚增成本费用等耳熟能详的违法案例。除了偷漏税行为外,许多企业发生税务风险,是因为自身税务日常管理出现了疏忽,导致企业违反了税收法规。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税务分享,就是一个广泛存在于企业经营的行为中,又常常被忽视的涉税问题——视同销售。
广州市税务局披露,上市公司新东方集团的子公司广州市新东方培训学校于2018年至2020年期间,为拓展和推广业务外购商品用于无偿随机赠送,外购商品金额合计189,954.69元(其中2018年21,525.60元,2019年26,918.55元,2020年141,510.54元),未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广州稽查局于2022年7月14日向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广州新东方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最后做出处罚:新东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37,990.9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8,995.47元。此次处罚共涉及新东方七家培训中心,涉及税款及罚款近三十万元。
此次税务处罚,是由于新东方忽略了日常经营中涉及的视同销售问题,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这个名词,大家可能觉得有点陌生,那么下面这些经营场景,大家会不会觉得很熟悉呢:
自己生产的产品对外捐赠:例如口罩生产企业,将自己生产的口罩捐赠给医院用于抗疫;
营销活动中赠送礼品给客户:例如化妆品公司将自己生产的化妆品小样送给客户用于推广,或者银行开展营销活动采购一些农产品送给客户;
自己生产的产品发放给员工:例如月饼公司将自己生产的月饼作为中秋福利发放给员工;
以上这些行为,都具有一个特征,企业对员工或者外部客户等人送出的资产货物或外购商品,虽然企业没有取得收入,但是在会计及税收政策上依然会被认定为是销售行为,即视同销售,对于企业来说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调整。
八种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了八种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各位企业经营者需要根据经营情况自查是否视同销售却没有做税务处理: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以上八种情况都构成了货物的转移,触发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需要按照货物的公允价格申报收入。
企业所得税认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列举了企业所得税认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样的,触发了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照货物的公允价格确认收入。
在营销活动中取得礼品的个人需要注意
另一方面,对于在营销活动中取得礼品的个人,收到这笔“意外之财”也需要注意是否触及到个人所得税,发放礼品的企业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税,会涉及到未尽到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新东方教育集团作为成熟的上市公司,企业的日常管理及财税管理制度都已经比较成熟,然而也栽在了这个小细节上。
对于许多企业,日常管理中往往重视企业收入及成本的税收管理,比如销售合同的管理、销售收入的缴税、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成本费用取得发票的真实合理性等等,然而对于视同销售这种没有实际取得收入的业务情况,可能不予足够的重视,导致企业发生税务风险。
在公司的日常税收管理中,细节决定一切,小的税收细节可能会为企业带来大的税务处罚,需要我们的企业经营者以及财税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税收法规比照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税务处理,才能保证企业的税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