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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公司税前扣除的重要凭证。一些网友咨询,临近年关,有一些支出还没获得发票怎么处理?没有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可以列支吗?对此,企业除了尽早催要发票外,还要掌握有关政策,妥善处理。
1.企业今年购进了一批材料,款项已支付,但是没有获得发票。如果年底还尚未取得发票,能税前扣除吗?
1.企业本年度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获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企业应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获得税前扣除凭证。
2.如果到明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没有取得发票,那以后年度再获得发票,还能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规定: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获得而尚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获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3.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部分已税前扣除的支出尚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规定: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获得而尚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获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4.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税前扣除凭证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5.如果对方已经失联,或者破产、注销,没有取得发票怎么处理?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