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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之前年度已收到款,并实现销售,当年也已申报无票收入,但是一直未给对方开具发票(对方未索取)。现在对方要求开具发票,会不会出现税务风险?
我们从实体、程序两个角度来讲。
一、实体方面,这个发票,对方是可以用的。
增值税“凭票抵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依法作为抵扣凭证。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也规定了“补开发票、符合规定,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程序方面,这样是有瑕疵的。
一般来讲,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企业应当在收入确认或者增值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发票。“未开票销售额”不能随意滥用,不能以此作为任意延迟开票的手段(即使已经申报纳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