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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长期挂账“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都有哪些税务风险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稽查案件。
A企业主营房产开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地的稽查部门于2018年1月3日起,对该公司的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经查,发现该企业接收到房款一直挂账“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科目。2016年5月-12月共接收到房款5690万元,挂账“其他应付款”科目,未按照规定转作销售收入。相对应的应缴增值税271万元,已预缴增值税54万元,应补缴未缴的增值税217万元。
本稽查案件中,A公司在符合纳税义务发生条件后,预收款未按照规定及时转作产品销售收入,(老项目)未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2016年第18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首先是预缴增值税的义务,产品完工后,再发生9%的增值税纳税义务(老项目5%)。
关于纳税义务时间的界定,是该案例的核心关注点——即房地产预收款何时转为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接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实务中,参考各省市的税局执行口径,房地产销售房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具体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按实际交房时间为准。
因此,A企业应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预收款转为应税收入,在申报期内申报增值税。
不仅仅是房地产企业,各类企业都存在会计处理挂账“应付账款”的现象,这是一个风险事项。
收到货款时,常见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这种做法存在风险,挂账应付账款-暂估科目,通常在客户要求开票的时候,才会确认收入,但这时候已经延迟缴税了。
1、增值税风险
延迟缴纳增值税风险。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已发生了,但企业延迟缴纳增值税。即使未向对方开票,但货物已发出且已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应当确认收入及销项税额,进行增值税“未开票收入申报”。
2、企业所得税风险
收到货款,由于会计上未结转收入,企业所得税也没有及时申报收入,导致漏缴25%的企业所得税。
除了“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也是一个常见的风险科目。
根据税法规定,长期挂账的“其他应付款”,税收上应作为无法偿付的款项,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比如,A企业的长期(3年以上)挂账的“其他应付款”未作处理,被税务机关通知,需要核实是否为“不需要支付的款项”,需及时结转计入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