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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作为一家建筑企业的采购员,准备购买一批建材。因原材料上涨,老板希望小赵尽最大可能降低采购成本。小赵联系了一位个体户,其报价比市场平均价低20%。但是对方明确不开票,公司没有取得发票。
小赵很苦恼,所以让我帮他测算一下到底划不划算?未取得发票会对于企业造成多大的税负损失?
造成的企业税负损失测算如下
假设一批同等质量的钢材市场平均售价为120万,而小赵从个体户处购买仅需100万元。未取得13%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笔含税金额100万元支出,损失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损失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1.50万元(100/1.13*13%),损失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22.12万元【(100-11.50)*25%】,共计损失33.62万元。
损失比例高达33%,销售价格只便宜了20%。小赵的公司不但没有节约反而损失了超额税款。小赵果断地放弃了个体户的无票采购方案。
其实,即使测算结果是节约了税款(比如降价幅度在30%及以上),也不建议选择无票的个体户或者企业。因为无票支出会给购进方带来较大的税收风险。
风险1、税款损失
不能取得合规发票,购进方就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有效抵扣,也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有效税前扣除,增加企业增值税税负和企业所得税税负。
风险2、税务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的企业暂估成本(未取得发票),并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也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不仅会面临补税、补滞纳金,还会被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按应补税款的50%-5倍进行罚款。
很多企业认为,企业所得税是自行申报、事后检查,税务机关没有技术能力、时间精力对成本是否取得发票逐一、精准稽核,被发现机率较小,所以进行侥幸抵扣或暴力抵扣。这个观念已经落后了。
随着金税工程不断升级、优化,税务机关通过智慧税务、大数据扫描,可以及时发现企业的增值税抵扣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成本抵扣情况的匹配程度,一旦系统风险预警,税务机关能及时发现企业取得发票少的异常,再针对性地分析风险并跟进稽查。
不过大家也不要以为,所有成本费用都必须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