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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都有哪些税务风险?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2-12-05 view:0

  何谓关联公司?《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对关联关系下了一个定义:企业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其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会导致企业利益转移其他关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对关联方作出了税法上的规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和间接地同为第三人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关联公司之间发生资金往来,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实务中有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人员,利用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利用不合规甚至不合法手段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损害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因违反独立性原则和真实交易原则,损害国家税收利益,需要作纳税调整。

  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一般会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商事交易产生的应收应付关系;第二种是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第三种是关联方任意调拨企业资金行为。

  01针对第一种情形,需要区分是正常的商事交易行为还是属于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若属于正常的商事行为,关联公司之间因商品、服务、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交易而产生应收应付款项,只要在合同规定信用期限内,关联方占用企业资金应属正常履约行为,不属于提供资金需要征税的情形;但是,如果应收应付款项的占用,超过合同履行的合理信用期限,且没有不可抗力等其他客观因素可作解释的,那么应属于提供资金使用范畴,需按照资金拆借行为缴纳税款。若属于非正常的商事行为,比如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抽逃出资或者非正常转移资金,则落入《最高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关于“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情形,公司或相关股东可以请求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一方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公司或相关股东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合同无效或撤销之诉。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是否需要纳税,取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所带来的税法上的经济和法律效果。经济基础不再存在,则因此缴纳的税款应当退还,若虽无效但已无法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经济效果仍然存在,则合同无效不影响税收缴纳,不产生退税的法律后果。

  02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分为有偿出借和无偿借用两种,产生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附件3规定,企业集团内部单位的统借统还,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的情形下,免征增值税;非统借统还融通资金行为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纳税。至于所得税方面,提供资金一方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利息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联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需把握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注:非金融机构情形下),超过该比例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现实中有的企业将自有资金无偿提供给关联方使用,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规定,该无偿行为视同销售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关联公司拆借免息行为,在所得税方面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和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但对于实际税负不同的关联方,比如利用税收洼地避税,或者一方出现亏损严重情形等,税务机关须按照公允价格进行纳税调整。

  03关联方任意调拨企业资金行为看似无偿借用资金,但本质上与拆借免息行为是不同的。拆借免息明确了双方之间的关系是资金借贷,但任意调拨资金显得很随意,关联方纯粹利用优势地位调拨企业资金,双方之间对资金占用没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关联方任意调拨资金行为严重违背了企业独立性原则和真实交易原则,从民法角度来看,关联方占用资金毫无依据,属于不当得利,理应返还;从公司法角度来看,随意调拨资金行为容易导致财务混同,使得企业丧失有限责任的防火墙,关联方及控股股东可能会被要求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从税收角度来看,税务机关会依据实质课税原则,对关联公司资金往来行为作纳税调整;从刑法角度来看,关联方的行为若情节严重还会涉刑,相关责任人会被追究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等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关联公司之间在进行资金往来时,应重视关联交易资金往来的决策程序,应关注法律文件的签订和履行,应依法记载财务往来账目,应保障企业独立性原则和真实交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