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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作废发票的时候,都没有掌握正确的处理方法,随手一扔就完事了。殊不知这样后患无穷~
违规作废发票的风险
违规作废票风险巨大,严重的可能会移送司法机关。
(1)补缴税款
(2)加收滞纳金
(3)罚款
(4)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
如何正确作废发票?
既然发票不是想废就能废,那么该如何正确的去操作呢?我们分别来说明一下:
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01 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02 作废方法
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03 留存要求
全联次留存10年。
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01 作废条件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02 作废方法
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03 留存要求
全联次留存10年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01 作废条件
作废发票日期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02 作废方法
向税务机关提交已开具发票各联次,符合作废条件的,税务机关当场作废并收回已开具发票,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这些发票不能作废
要注意,不是所有发票都可以作废!有这样几张特殊的发票是千万千万不能作废的:
增值税电子发票
因为增值税电子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所以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发票进行冲减
2.成品油专用发票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因此,成品油发票开具有误,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
4.已勾选申报抵扣或已退税勾选确认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