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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又是一年财务小伙伴们最忙碌的年底结账季,关账前刚好可以借机对企业全年财务状况梳理总结、查缺补漏。在其中往来款中经常隐藏的税务风险更加是不能不防。
存不存在未能及时确认的销售收入?
采取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货物、服务,在货物发出的当天或者所提供服务结束的当天,就应该确认销售收入,并缴纳相关的增值税、所得税。但是有些企业因为疏忽或者为了达到晚缴税的目的,迟迟不把已经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转化为收入,而是长期挂账,埋下税务合规的隐患。
年底关账之前,一定要检查依然挂在预收账款的各款项所对应的销售活动进展到什么情况了,是否达到了结转收入的条件,如果不及时结转是否经得起税务机关的检查。
另一个与确认收入有关的项目是挂在其他应付款中收取的各种押金、保证金。
因对方违约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予退回的押金,应确认为企业的收入。
在其中对于酒类货物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缴纳消费税。除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以外,还应同时缴纳增值税。
对于其它货物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期限长短,凡是收取时间超过一年或12个月仍未退还的,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存不存在个税风险?
企业借出的款项一般放在其他应收款中核算。
如果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年底关账的时候,一定要检查其他应收款中是否有企业投资者及其家人、企业其他员工的借款,如果有,年底要及时归还,否则就会留下个税风险。
当然,企业投资者或员工,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借支的备用金,属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导致个税风险。但备用金的金额应在合理范围内。
举个例子。一家年收入几千万规模的小建筑公司,施工项目的负责人经常需要现场采买些砂石水泥类的原料,手里持有十几万块的备用金,听上去合情合理。但是如果施工项目的负责人要借上百万的备用金,其合理性就难免不让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