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1-6878 8887
今税咨询 > 新闻资讯 > 财税咨询
自然人代开有哪些税务风险?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3-01-29 view:0

  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一部分市场经营主体由于没有自行开票的资质,在服务/货物购买方要求开票时,只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可以选择代开票的具体情况有哪些?应注意些什么税务风险?本文予以分析总结。

  (一)无真实业务申请代开,涉嫌虚开的风险

  此前,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A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向B企业代开一张金额为2524.27万元的船舶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经税务机关核查,受票方B企业并未与A企业发生实际交易,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该企业也遭到了罚款。所以,自然人代开发票必须要有真实业务发生,不能无业务的基础上“空开”。

  同时,自然人代开也不要随意变名代开,有很多发票在开具时将“佣金”变更为“服务费”,这样就转变了收入性质,也会构成虚开和违规。此外,企业在接收发票时,也要核对代开申请方、货物、劳务等品名,核查开票金额、适用税率等票面信息是否与实际交易情况一致,如果接收到货物、劳务品名与实际交易不一致的发票,应及时联系对方更换发票,否则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二)代开额度、金额过大被限制代开的风险

  纳税人尤其是自然人在代开票时,累计额度、单票金额一定要注意真实合理,太大的代开金额非常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和核查。对此,有些地方已经对额度作出限定,比如有些地方税务局规定纳税人单张发票代开最高限额为10万元,每月代开票累计不得超过50万元。所以,纳税人在代开票时应该注意当地政策,避免开票金额盲目夸张,导致开票渠道阻断。

  (三)异地代开票被追征税款的风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自然人代开发票不要随意到异地代开,应注意代开地点的合法性,须符合税法的规定。自然人代开发票应该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可能面临被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的风险。

  (四)异地申请代开被税局拒绝开票的风险

  近日,一则代开票实行“属地化管理”的消息引发市场强烈关注。

  依据湖南省局税务局工作安排,2022年12月1日后,将对身份证件号码和购方识别号(或身份证件号码)均不在湖南省的开票申请人的开票行为进行线上阻断。具体来看,一是购货方和销货方都不是湖南省内的纳税人,不能在电子税务局提交代开票申请。二是还将在电子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环节增加监控规则,如果代开人的属地是异地,会对纳税人发出提示,并进行线上阻断,暂不办理。

  (五)受票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税的风险

  有许多企业认为,既然自然人自己选择了代开票,那么个税就应该由自然人自行在开票时缴纳。实质上,国家政策规定,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票的,在代开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由此可见,个税还是需要由支付人来帮缴的。这里的支付人便是给自然人发放薪酬等的企业。所以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接收的是个人代开的发票,也一定不要忘了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以免产生涉税风险和遭受处罚。

  根据规定,如果扣缴义务人,即企业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受票方的风险提示

  有别于自开增值税发票,代开票的销货单位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因此受票方一般乐于接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虽然代开票能保证发票来源真实,却并不代表所发生经营业务一定真实,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同样可能存在货物品名等票面信息与实际交易不一致的情况。

  因此,受票方取得代开的增值税发票,需仔细甄别代开申请方、货物劳务品名开票金额、适用税率等票面信息是否与实际交易情况一致。

  要注意警惕及防范相关虚抵税务风险,切莫故意取得未发生实际交易的虚假代开票进行增值税抵扣,或企业所得税成本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