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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借款长期挂账在企业中的涉税风险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3-01-31 view:0

  公司在正常运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因各类事由没办法收到款项或不能支出款项而产生的挂账的情况。需要公司重视的是,此类往来款项在挂账若干年以后,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准则,应当立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而不得长期挂账不做处理,否则的话很容易产生经济损失或税务违规的情形。

  涉税风险分析

  案例一、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会计的常规做法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股东100万元

  涉税风险:

  企业向股东借款没有利息,若是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参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案例二、企业股东从公司借款10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王总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万元

  涉税风险一: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风险。无偿借款,也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从借款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涉税风险二:

  若是与经营无关,而且年底未还,存在20%个税风险。

  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股东从企业获得的借款,在借款年度不归还而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可以视为个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红利分配,个人股东依照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案例三、企业股东从公司借款10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万元

  涉税风险一: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风险。无偿借款,也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从借款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涉税风险二:

  若是与经营无关,而且年底未还,存在20%个税风险。

  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股东从企业获得的借款,在借款年度不归还而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可以视为个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红利分配,个人股东依照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