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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快自查!企业常见的涉税风险点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3-01-31 view:0

  公司是最主要的纳税主体,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贡献了我国50%以上的税收。但是相对于大中型企业,中小型企业由于对复杂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比较容易在纳税环节出现风险。

  一是账外资金回流风险。

  什么是账外资金回流?简单的说就是“两套账”,比如做家具生意的老板卖了1000万元的家具,但消费者都不要发票,于是老板就把这笔钱放进私人账户。后来企业要进货,缺少资金,这时再由老板的私人账户把这1000万元转回公司。这种行为很容易被税务局认定为“账外资金回流”,认为该企业通过账外资金隐藏真实收入。一旦被稽查,企业将面临“补税+罚款+滞纳金”的风险。

  资金回流的本质,是财务报表资金流异常。因为按照资金回流程序,通常是因为企业账内资金不够用,所以才把账外资金转回来,转回的资金就记在“其他应付款”税项里,相当于公司欠老板的钱。而一旦企业财务报表上显示“其他应付款”金额过大,便容易被税务局认定为做“两套账”,招致处罚风险。

  如何化解?企业可以通过直接还款、应收款抵消(即用同一个人的应收款项抵消这个人的其他应付款)、过桥处理、债转股(用公司账面上的其他应付款转化为持有公司股权)、增值还债等五种手段来化解该风险。

  二是无票支出风险。

  无票支出,就是企业采购付款后没有取得发票,比较常见的行为是收购农产品、废旧物资回收等,这些销售方以农户居多,开具发票本身不是很方便,由此造成无票支出。

  无票支出容易给企业带来风险。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发票,就不能作为成本开支,即购进方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有效抵扣,也不能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有效税前扣除。没有成本开支就会造成利润虚高、所得税虚高,进而出现多交所得税的情况。而有些企业为了不多交税,便会选择偷偷做假账,购买发票来充数,进而形成偷税漏税,进一步放大这种风险,最终等来的是税务机关的惩罚。

  三是不合规发票入账风险。

  一般而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虚开以及不规范填写的发票,通通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就目前而言,随着我国税法打击力度的加大,私自印制等现象导致的不合规发票数量已经大大减少。目前存在的不合规发票,主要是由于填写和开具时不谨慎、以及开票信息不真实等原因带来的。

  比如,开票时没有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填写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合;发票类型与公司经营范围不符、抬头等不合规;使用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出租不动产,没有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发票没有填写付款方全称;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等等,这些行为均会造成发票不合规。对此,企业应该高度注意,在开具发票时避免出现上述问题,以防发票不合规,进而影响后续的报账。

  四是内部借款风险。

  内部借款是指股东向公司借款。股东向公司借款有可能涉嫌抽逃注册资本金,也可能涉嫌“视同分红”,进而给公司带来违规风险。如果股东借款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未归还,还容易导致企业多缴纳税款。

  五是银行账户开立风险。

  有些企业认为在银行开立账户,纯属企业个人行为,可以肆无忌惮,不受管束。实则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所以,企业在开立银行账户后应及时报告给税务机关,以免被罚。

  此外,有些企业之所以在银行开立多个账户,就是因为动机不纯。有些企业为了隐瞒销售收入,会在银行开立多个存款账户进行资金划转,殊不知,这种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就可能被认定为偷逃税款,受到法律惩罚。

  六是公司注销风险。

  有的企业自知自身账务不清,资金来源不明,或涉及偷逃税款等,老板担惊受怕,就想通过注销公司的形式“消失灭迹”。但要知道,注销公司一般要经过税务局倒追公司3-4年的税务进行稽查和审计,届时所有的税务不合规行为都会暴露出来。所以,公司在注销前要考虑到这一风险。如果一定要注销,那么在注销之前建议将不合规之处先纠正化解,以免衍生更大风险。

  七是财政补贴涉税风险。

  财政补贴作为一种调节经济的手段,可以有效激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财政补贴收入的税务处理也有风险需要注意。其中最大的风险是,为了避免缴税,有些企业故意将财政补贴收入一律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殊不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财政补贴收入要作为不征税收入,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分别是: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只有企业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有资格将政府补贴收入计入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否则不可以。如果贸然行事,就会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还有些企业将财政补贴收入用于支出直接税前扣除。对此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一是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如果企业已将财政补贴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扣除,则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及时对已扣除的费用进行纳税调增。

  八是个人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风险。

  如果企业的性质是个人合伙企业,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实体,不以企业名义对外承担责任,所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个人合伙企业却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减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金额应作为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若疏忽不交,则可能会被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