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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不回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3-02-13 view:0

  许多企业的应收帐款无法收回,但是却不知道无法收回的可不可以税前扣除,一直挂在账上。下面我们就来谈谈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可不可以税前扣除呢?需要哪些条件呢?

  收不回的应收帐款想要税前扣除,是有前提条件的。笔者查询资料,做了以下梳理:

  前提条件一:坏账切实发生的限制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结】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只有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

  前提条件二:账款逾期时间限制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总结】所以不同的金额,应收帐款的逾期时间至少在1年以上或者3年以上。

  前提条件三:会计上的处理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总结】会计上已经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做了损失处理,仅计提坏账准备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前提条件四:事实证据规范要求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六条: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前提条件五:企业所得税申报填报及备查资料保管要求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总结】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需要保管相关留存备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