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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7个常见涉税问题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3-02-20 view:0

  伴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动,平时经济活动中,合伙制企业因为其特有的灵活性,成为了越来越比较常见的公司类型。我们整理了合伙制企业最常遇到的7个涉税问题,一起来了解吧。


  一、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合伙制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具体处理要求如下: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如何确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按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合伙制企业的亏损应注意哪些问题?


  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制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四、合伙制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是否包含企业当年留存利润?


  合伙制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制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五、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合伙制企业申报完合伙人的个人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合伙人的个人账户,是否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按照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支付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合伙制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何具体要求?


  (1)合伙制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合伙制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合伙制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合伙制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