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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亏损弥补要注意哪些相关涉税风险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3-02-21 view:0

  公司所得税所规定的亏损主要是指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纳税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能超过五年。本文重点谈谈企业弥补亏损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境外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税款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


  二、境外亏损弥补采取“分国不分项”的原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根据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此外,对境外亏损还要按规定区分是实际亏损额还是非实际亏损额,非实际亏损额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三、减免收入及所得不得弥补应税亏损,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减免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四、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根据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五、企业亏损仍可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此项优惠,即使企业已经亏损,仍可再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六、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七、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所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公司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7号)规定,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税款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九、合并分立中的亏损弥补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公司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主要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况:


  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3.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十、清算期间可依法弥补亏损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公司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例7.某居民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善,于2010年10月停止生产经营,并着手办理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201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00万元。此外,2005-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2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在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计算申报,由于企业不动产增值较大,企业清算所得为1000万元,无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其他免税所得。


  计算:由于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2005年度亏损最多只能结转到2010年度进行弥补,尚未弥补的亏损250-30-50-80=90(万元)不能结转到清算期间弥补。企业清算期间可弥补2006年度的亏损100万元,因此,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00=900(万元)。


  此外,企业在汇算清缴中应注意公司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写,特别是涉及税务机关检查调增、追补确认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等导致的亏损额调整,应对应调整亏损年度相应行次的金额,避免相关数据填报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