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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现税务合规建设的关键是什么?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4-05-06 view:0

对于运输和物流企业,道路通行费用和桥梁、闸门通行费发票是重要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和企业成本扣除的凭证。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披露了一起涉嫌通过“黑中介”虚开ETC通行费电子发票的案件,案涉及电子发票数量达66万份,总金额高达5.1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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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税务局接到广西税务局线索,指控T物流公司涉嫌虚开发票。初步检查显示,公司经营数据存在多处疑点,包括营收逆势增长和通行费用入账不实。公司负责人解释称,业务激增导致车辆不足,财务部门繁忙可能导致管理上的疏漏。

该公司通过“黑中介”各种渠道,取得众多车辆的ETC的开票资格,然后帮助物流企业开具大量的ETC通行费电子发票。他们会向物流企业收取开票税点,从而获得非法收益。

ETC通行费电子发票虚开风险

-运输公司在抵扣增值税进项时存在一定的风险

过去实践中经常关注运输公司的税务合规及虚开风险,这是因为在运输业务中,运输公司经常将任务转包给个人司机进行实际承运,而运输费用的大部分支付给了这些个人司机。然而,由于无法获取相应的发票,这就导致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和成本扣除。

-运输公司入账进行成本扣除的风险

道路通行费发票虽小,但累积起来有重要影响除了可用于抵扣进项的电子普通发票外,还包括标注为“免征”的电子普通发票和财政票据,可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一些运输企业大量采购此类发票以减轻税负和成本。

-个人司机出售发票和个人信息的税法风险

个人司机在这非法行为中既不是开票方也不是受票方。虽然他本应是合法的受票方,但却放弃了接受该发票。同时,他未操作变更发票管理系统的受票方,而是让他人代劳。因此,个人司机不是虚开的发起方,而是属于虚开的协助者,存在一定风险。

-中介非法倒卖通行费电子发票的风险

黑中介非法倒卖通行费电子发票的手段是先获取个人司机的信息,然后登录发票管理平台,变更受票方。虽然中介不是开票方或受票方,但组织了发票来源并联系有需求的企业,属于介绍虚开行为。具体情节需根据案情分析,不属于虚开的四类行为也可按虚开的帮助犯论处。类似于个人司机,倒卖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能构成逃税罪的帮助犯。

案例启示

我国的道路运输行业一直是税务监管的重点领域之一,尤其是针对虚开发票的监管更加严格。由于该行业存在大量个人司机承运的情况,运输企业往往面临着进项发票和成本发票不匹配的难题,这种现象在短期内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一方面,个人司机通常不具备开具正规发票的资质,导致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很难获得符合税务要求的发票。另一方面,即便是正规的运输企业,也面临着从个人司机手中接收到的发票与实际成本不符的情况。这可能是因为个人司机的开票习惯、理解能力、以及与企业之间信息传递的不畅造成的。这种情况下,企业难以准确核算运输成本,容易产生发票不匹配、税收遗漏等问题,进而引发税务部门的关注和调查。

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对道路运输行业的监管和规范成为当务之急。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稽查和监控,推动企业建立规范的票据管理制度,提高发票真实性和准确性。

除了电子发票系统外,网络货运平台也可以成为解决发票管理难题的有效手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运输企业和个人司机选择在网络货运平台上进行运输业务。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货运平台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帮助运输企业规范管理发票,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