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1-6878 8887
近两天,有一位公司老总在网站后台询问,我是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现如今企业回购我的股权,是不是存在着公司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是的,企业回购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属于67号公告中规定的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形。
若是企业回购报价非常明显偏低有无正当理由的,存在着被税务机关依照净资产核准法再次核准卖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必须特别注意:
一:企业回购股权是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的,假如从公司股东的角度描述则称作撤资。
二:企业回购,对自然人来说,也是自然人股东撤回投资退出企业的行为,即撤资行为,因而个人所得税上也适用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三:企业回购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应当适用67号公告按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针对自然人股东来说,企业回购你的股权的时候,一定要特别注意减资对价的合理性,否则的话面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公司股权转让
参考:
参考一:
《国税总局关于发布<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企业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参考二:
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公司股权转让收入非常明显偏低:
(一)申请上报的公司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请上报的公司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依照下列方法核准公司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准法
公司股权转让收入依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准。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公司股权转让收入。
公司股权转让
参考三:
1、《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所列的股权回购情形有三种:
(一)企业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企业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企业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企业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会议决议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企业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企业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企业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企业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企业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企业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企业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参考四:
按照《国税总局关于个人停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其他原因停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公司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依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公司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