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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外发工资”现象税务机关屡查不止?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2-05-20 view:0

  物流企业运营管理关键依赖人力,所以物流企业的人才流失问题影响着物流企业的生存状况,正好前不久杭州市某货运物流公司为留得住公司职员减少人才流失,用“账外发工资”的方式为公司职员逃避交纳个人所得税,被税务部门处罚补交税款、处罚金共计1240.92万元。实际上“账外发工资”这样的方式在企业中很比较常见,尤其是以人力为主的行业,有一些企业账外发放工资是出于企业自身的生存,为留得住公司职员而被动为公司职员逃避交纳个人所得税,有些企业是为了将企业的不入账收入用于企业部分无法获得成本税票的经营支出,但不管是什么原因,都是违法行为均应当面临补交税款、处罚金及征收滞纳金的违法风险。现针对企业为让企业在市场中生存和竞争,采取账外发放工资来留得住公司职员而为公司职员逃避交纳税款的这种现象,坤税律师机构仅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了分析。

  一、从企业角度分析

  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且经营门槛较低的企业内,企业的关键成本为公司职员的工资薪金,又因其公司职员的流动性比较大且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其中绝大部分公司职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尤其对税收法律政策更是无知,他们不想让企业代扣代缴自己的个人所得税,认为自己赚来的辛苦钱无需承担个人所得税甚至根本不想向国家交纳个人所得税,以至于以“集体跳槽”向企业要挟,很大部分企业为了企业在市场中生存而选择妥协从而走上铤而走险违法犯罪的道路。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部门处理。

  但是企业需要生存,企业的发展不仅要靠落在纸面上的法律来平等保护,还要依赖于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而我们从目前大量的被税务处罚的案件看到的是税务部门检查企业税务,即便发现被检查的企业存在“账外发放工资”的情况,也仅仅是对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者账外收入所少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税种进行处罚,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公司职员,然税务部门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投入合理的成本来完成稽查工作,势必不可能对企业成百上千的公司职员一一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和处罚决定,所以企业就会存在侥幸心理。

  当然,公司职员就更加的“理直气壮”的要求企业妥协,从而“账外发工资”方式就循而复往的存在于企业,企业为了留得住公司职员而在市场生存即便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税务处罚,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了在市场生存立足依然会选择再次铤而走险。所以,执法的不严格或者选择性执法实际上不仅没有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和自觉纳税的意识也并未扼制“账外发放工资”的现象。

  二、从公司职员角度分析

  从事劳动密集型工作的公司职员,他们的月工资待遇都超过月扣除费用。比如货运物流公司、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等他们的大部分公司职员都是外来务工人员,每月的收入少则七八千,多则一万几千元,就算充分享受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也需要交纳一定金额的个税;又因为他们想到手的工资多一些,他们更愿意选择农村社保而不愿意承担较高的职工社保,所以不愿意在企业缴纳社保,在农村交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一年的费用也就几百元,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项之后他们仍需交纳个税。虽说国家给予了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但是他们对税收相关专业知识知道的少之又少,根本无法充分的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他们不懂税也不了解法,他们挣得都是辛苦钱,平常改善生活的钱都不舍得花,当然不愿意把自己的辛苦钱交交纳税款,所以在对他们而言选择留在企与否唯一标准是到手的工资多与少,他们会以同行业同工种做横向比较,如果自己所在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公司职员个税并代扣社保费用与用“账外发放工资”的企业相比较,那么他们自然会觉得到手的工资少,那么自然不会选择留在该企业而是选择“集体跳槽“,而税务部门并不能全面检查或稽查该类型企业,大部分企业又对税务检查或稽查抱有侥幸心理。另外,从成本支出方面来说,企业履行的只是代扣代缴义务,并没有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如果不是考虑到留得住公司职员,使自己企业在市场能生存,企业并没有不履行义务的必要性。

  三、从税务部门角度分析

  由上述案件我们得知税务部门对货运物流公司做出了补交税款、处罚金和征收滞纳金的处罚,但是并没有查到税务部门对账外领取工资的公司职员是否做出相应的处罚。虽说我们都不忍心看到这些公司职员受到处罚,但是考虑到法律的平等原则,似乎只处罚企业有些不妥。个人所得税属于所得税种,最终纳税人为获得所得额的自然人,企业只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了纳税人欠缴税款由税务部门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处罚金;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部门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处罚金。

  由此可见,就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或者应收不收税款,欠缴的税款还是由纳税人补交,但是上述案件并未有查到与纳税人相关的补交税款及处罚的影响,税务部门是否有选择性处罚的可能性,还有待查实。除此以外,税务部门假使对类似行业全部查处使企业均不抱有”账外发放工资“而不被查处的侥幸心理,或许这样同类行业用工环境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或许也能改变这样的”账外发放工资“现象,但是这样的税务检查成本显然要大于就被查处的企业严格依法处理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成本。

  由上述分析可知,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处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现象。企业要持续发展,就首先得生存立足于市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公司职员想要改变生活现状,就想尽其所能地挣钱并且向最大限度减少自己所承担的费用(包括税负、社保费用);所以,税务部门对于此种账外发放工资的现象为何累查不止,除了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公司职员纳税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强等因素外还与税务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力度不强是有密切关系的,如果税收执法只打击一端,放纵另一端不仅是执法不严的问题而且还助长了”法不责众“的思想,当然更让法律失去了原有的公信力从而达不到法律作为社会行为的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