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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实务中,一部分纳税者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时,对现行政策解读不深不透,容易发生税务风险。本文将通过对2个涉税案例进行分析,帮助大家了解公司需重点关注的税收风险点。
风险描述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者,兼营简易计税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未划分清楚,将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并计入一般计税项目进行抵扣,多计进项税额。比如建筑行业将营改增后采用简易征收的老项目、包工一部分包料、清包工工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抵扣;融资租赁公司将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合同、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抵扣租赁标的物等进项税额。
经典税案(一)
武汉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主要从事道路、桥梁施工业务,既提供一般计税方法的施工工程服务(增值税9%)也提供纯劳务服务(清包工增值税3%)。近日收到税管员发的税务风险提示,详细风险为“进项税额转出与销售额配比异常预警”,要求公司补缴增值税60352元及滞纳金,同时要求公司进行2021年税务自查。
该公司在2021年自查的过程中,一般计税项目销售额为1801722.63元,符合财税[2016]36号文的简易计税项目金额为7972902.96元,本期抵扣进项税额90711.55元,其中简易计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53322.28元,该进项直接认证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中,未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公司进行自查后,将相关资料提交税务局审核,以及与专管员协调沟通后,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及缴纳税款滞纳金。
经典税案(二)
武汉某混凝土生产公司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包括预拌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混凝土预制件、混凝土砌块及其他混凝土制品等,对自产的商品混凝土,按照相关政策规定,A公司自主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税务人员在开展风险应对时发现,A公司误将沥青混凝土和外购水泥混凝土纳入简易计税范围,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也不符合税法规定。
经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如果使用适用简易计税,适用范围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因此,沥青混凝土并不属于可适用简易计税的商品混凝土范围,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A公司生产的商品混凝土供不应求,自产产品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便从其他企业外购一部分商品混凝土,身为自产混凝土的补充销售给客户。对于这部分转销售的外购混凝土,A公司同样采用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了增值税。
3.采用简易计税却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购进的水泥等原材料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A公司全额计算抵扣,并未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最后,A公司补缴增值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共计约300万元。
风控建议
在我们实际工作中,公司财会人员在进行财务核算的时候,未严格区分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等项目,取得的进项发票,或者取得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就直接归纳到一般计税项目抵扣。在企业中还存在一般计税项目的增值税税负较低或者还有留抵进项未使用,而引发税务风险。
那我们公司在日后怎么预防这类风险发生呢?
这需要我们公司的会计,在日常财务核算中,加强对进项发票的管理,严格区分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进项税额,并分项目核算。密切关注增值税税负情况,可以通过公司申报信息分别测算该公司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增值税税负,看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税负是否明显偏低,低于同行业水平。
对于公司无法划分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照公式计算,之后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进项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总之,我们身为公司财会人员,要提高依法纳税思想意识,加强学习税法现行政策,深刻理解现行政策内涵,防治税务风险,这样我们的公司才能减少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