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1-6878 8887
今税咨询 > 新闻资讯 > 财税咨询
这两大涉税风险,90%的公司易犯!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2-08-03 view:0

  对公司相互之间的资金借贷,绝大多数企业财务人员都明白,取得利息费用必须纳税申报。但在实务中,有些企业因为各种情况未收利息,就“名正言顺”地不做财务处理。

  却不知道,企业相互之间的资金借贷假如处理不当,存在一些涉税风险。

  国税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部门对L企业开展风险应对时,对其不收利息又未合规纳税申报的有关行为,展开了纳税调整。L公司是本地一户制造业企业,多年生产经营稳定,有不少闲置资金,因此存在大额资金拆借情况。武进区税务部门在对L企业2016年~2018年度税收情况开展风险应对时,察觉该公司对外借款存在两个风险点。

  风险点一:借款转股权投资,未计利息也未做相应财务处理

  交易细节

  税务工作人员在分析L企业的股权交易数据时,察觉L公司与J企业之间存在股权交易。经深度分析,察觉股权出让方为A企业。原来,L公司与A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将此前借给A企业的资金,转换成股权交易对价,取得了A企业所持有的J公司股权。原始合同约定,L企业代A企业偿还银行贷款2000万元。A公司在一年内,以每月1.5%的利率计算应支付给L企业的借款利息。假如A企业到期未偿还,就以其所持有的价值2000万元J公司股权抵债,借款利息仍需支付。借款到期后,A企业无力偿还本金,于是将J公司股权转让给L企业。L企业取得J公司股权后,未从A企业处取得其他款项。L企业由此认为,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款。

  风险分析

  本案例中,L公司将借款本金2000万元转为股权投资成本2000万元,对A企业原始合同应支付的利息费用,并未确认收入,也未缴纳相应的税费,存在税务风险。依照合同法的规定,L公司与A企业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已明确约定应计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L企业虽未实际收到利息,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依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由此,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L企业即发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外,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L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及时确认和申报收入。

  财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L企业实际已发生借款行为,且合同约定了借款利息的金额和收取时间,已达到了收入确认条件。按照合同约定,L企业确认应收利息收入360万元,在应收利息的当月,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360÷(1+6%)=339.62(万元),同时调增应纳税额339.62万元。

  风险点二:无偿借款账外流转,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交易细节

  税务工作人员接到外部单位传递信息指明,L企业有不少资金拆借。在初始分析时,税务工作人员未能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察觉有关迹象。在深度分析环节,通过比对外部单位提供的银行流水与进销发票资金流,税务工作人员察觉:L公司与M企业、Q企业、X企业、D公司之间,存在资金流出和流入情况,且流出和流入的时间间隔,基本都在一年以上。但是对L企业与这四家企业之间销售业务的具体情况,企业财务人员无法提供相应依据。由此,税务工作人员判断,L企业实质存在无息借款。企业财务人员提出,L公司与M企业、Q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为同一自然人控制,可以不计利息费用。

  风险分析

  经核实,L公司与M企业、Q企业不属于同一集团内的企业,不能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不仅如此,M公司和Q公司在注册地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导致关联企业间存在实际税负差异,要进行应纳税额的调整。对于企业提供实质性无息借款的行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需视同销售服务确认收入。同时,依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相互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部门有权利依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财务处理

  本案例中,L企业将资金免息借给关联方和非关联方共计四家企业使用,不符合利息费用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必须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因此,L企业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利息费用,补缴增值税,同时调增应纳税额。笔者提醒,目前,对于利息费用免税的优惠政策,仅限于集团企业统借统还业务和企业集团内单位资金无偿借贷。对一些企业来说,应收利息而不收取,或直接约定免息,并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不及时申报反而会导致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