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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转让自然人股权有税务风险吗?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2-08-03 view:0

  我想0元出让自然人股权,可是又担心有涉税风险,请问一下怎么判断0元出让存不存在个税风险?

  你想0元出让自然人股权,存不存在涉税风险,需要综合性详细情况来判定:

  1.比如说你企业刚不久新成立,应属认缴,账面上没有净资产,也并没有不动产等大额资产,只因为股东的原因要退出,只能转让给别的股东,这种情况下0元出让,不存在个税和公司印花税的风险。

  2.再就是你转让股权的时候,符合67号公告中第十三条要求的虽然价格明显偏低可是具备正当理由的,也不会存在股权转让个税的风险。

  3.可是,若是你实际是溢价转让股权,只是为了少缴个税,采取阴阳合同的形式,利用表面0元出让,来规避股权转让的个税和公司印花税,这样的操作自然存有非常大的涉税风险,应属偷漏税行为。

  参考一

  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出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出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参考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