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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对瞒报收入、虚增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借助“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方交易等规避税行为,提高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强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到2023年,税收管理将推动智能分析监控、自动化治税,从传统“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化管理转变,纳税户必须向“被动遵从”向“主动遵从”转变。在数字化管理模式下,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一定要重视经济活动的税收合规问题,在税收处理上,必须让真实业务回归业务的本来面目和商业本质。
1、避免出现借助空壳化主体的税收筹划。作为一个经济活动的主体,不论是以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或者公司形式对外从事活动,一定要把真实业务的经营与主体结合起来,有效保障其所呈现出的业务实质与税收法律法规的适用结合起来。而近期主播行业反映出来的税收风险,多数是通过设立个人独资或者合伙制企业等主体,借助核定征收模式少缴税款,更为严重风险点在于所设立的主体仅为开票收取款项之目的,无相关工作人员、无实际经营业务、不承担经营风险,这种空壳化的主体脱离经济业务实质,很容易就会面临着税收风险问题。
2、以业务实质确定其税收选择。经济活动模式决定其应负担的税收责任,比如主播为平台提供服务事项而言,如果主播是与平台建立劳动关系,则主播从平台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主播与平台建立的是劳务合作关系到,其从平台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缴税收的前提是业务的实质。因此,选择具体税务处理时,必须建立在真实业务为基础,并在具体业务活动过程中,业务过程有相关证明材料支撑,在法律上明确权利义务,法务合同和相关过程资料形成证据链条,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能够充分说明税务处理的具体理由,避免出现脱离经济活动实质的税收选择。
3、各税种和不同法律责任的综合考量。主播补税罚款事件报道反映依据个人所得税追缴税款,暂未有关于增值税以及发票风险的报道。而业务实务中,需要按照不同税收的政策规定综合考虑具体的税收负担,比如劳务报酬或者生产经营所得除涉及所得税问题外,还应该考虑增值税问题。同时,对于业务安排过程,必须考虑可能存在的发票风险甚至刑事风险。就逃税问题而言,刑法修正案(七)关于逃税的刑事责任发生重大变化后,对能够及时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纳税人,一般能够避免刑事处罚;但若所谓的筹划安排是虚假业务,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则可能面临虚开发票罪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因此,具体业务安排应综合考虑各个税收要素和可能产生的风险,避免出现顾此失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