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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公户有笔进账10万元,但是并没有开具发票出去,另一方只需收款收据;如今以法人预备金的方式支取这笔钱,也没有别的发票开进来,那么是不是要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是小型微型企业,2.5%企业所得税,交2500元钱税金之后,是能够不用管发票的问题了,还是得后面还是得补齐发票来?
财务代理的会计说不用管了,可是朋友会计说还是得补齐,要不然后面注销什么的会很麻烦,请教一下。
解答:
公司销售产品没有在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获取货物购进发票,其销售产品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可是,如果在5年内补充获取购进商品的发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追补扣除,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规定申报退税。
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以前年度应当获取而尚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获取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公司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如果公司可以补充获取发票的,需及时补充获取。
同时,公司没有按照规定获取发票的,还面临着一层税务风险,《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如果税务机关稽查发现给予1万元以下罚款,公司难道不冤枉吗?
税务风险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预备金的名义借出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