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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问题咨询一下:公司逢年过节得时候(比如十一国庆,中秋节等),公司会按照确立标准的制度,直接向员工卡里转300元。我想问下,这个300元能计入福利费用吗?必须发票进行税前列支吗?(肯定也是没有发票的,毕竟是直接转账)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一、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员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公司给企业员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以上员工福利费不包括的内容,在财务核算时计入“工资薪金”。”
所以,对公司发的过节福利,可以作为职工薪酬进行财务核算。
1.计提: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薪酬
2.实际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个税
说明:在发过节福利时,也可以不单独计算扣缴个税,等到发放当月工资时合并一起计算扣缴。
二、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员工福利费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其列支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企业员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企业员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企业员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企业员工防暑降温费、企业员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企业员工交通补贴等。
(3)根据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员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以上福利费用范围规定中,并无“过节福利”,所以过节福利不应以“员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而应该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扣除。
对于“过节福利”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规定是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只需要“过节福利”发放的内部凭证以及付款凭据等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个人所得税应扣缴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福利费用、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说福利费用,指的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公司、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用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救济金,指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对于从福利费用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1.以上所说生活补助费,指的是由于某种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用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用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用、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用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综上,公司给员工发放过节福利,不可以享受免征或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依法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