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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所得税汇算清缴”,就是指纳税者自自然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结束之日起60日内,按照税收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所得税的规定,自主计算本自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依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认该自然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如实填写所得税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年度税务申报、提供税务局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自然年度中间结束经营活动的纳税者,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除外)。
1.纳税者应当自自然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者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税务申报,应在自然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
2.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结束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结束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所得税款;纳税者有其他情形依法结束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