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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必须清楚的4种税务风险!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2-09-06 view:0

  随之金税三期多方位覆盖以后,税务稽查风暴可以说是变得越来越严峻。为了能让财会人员与企业防范风险,本文整理了4种税务风险点!

  1、应收帐款逾期二年,将失去胜诉权

  风险:应收帐款逾期超过两年以上,可能无法收回,即便起诉,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超过诉讼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详见《民法通则》)

  风险防范:在日常会计管理中,应实时关注应收帐款的账龄,对无经济往来,应收而未收且账龄超过一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就应特别关注,对这类应收帐款应立即定期通过书面催收函进行催收。催收函应让对方签字盖章确认,或者以其他能够证明该文书到达当事人的方式进行催收,比如以特快专递、电报、挂号信等,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方式一定要表明是催收函。

  2、未收到货款时先开发票,小心被赖账

  在平时的生活中,购货方支付款项后,收付款方才开票给购货方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但企业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活动中,销售方先开票,购货方收到税票后再付货款,也是较为常见的做法。孰不知,这种常见的做法,却藏着被赖账的风险。某些无赖企业,会以“已用现金付货款,有税票为证”为由赖账。这些无赖公司的理论依据如下:

  法律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风险防范:财务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就督促业务加上相应的条款,明文规定:开具的税票不作为收款证明。如果合同已签订,那么在开票时可由对方开具收到发票的收条,要特别注明“款项未收到”,或在税票背面写上“给付税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

  3、委托收款、委托付款应谨慎,小心有风险账

  在平时的经济往来中,由于种种原因,对方单位可能不直接收付款、付款,而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代收代付。

  风险:债权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时,债权单位可能声称自己没有收到款项,要求重新支付;债务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第三方单位可能会以“返还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风险防范:在债权单位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书面委托书、或书面通知,明确写明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债务单位让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应由债务单位和第三方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共同确认“由第三方单位代债务单位代为支付款项”的事实。

  4、签订合同时定金或订金应分清

  订金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而定金则是履约的保证,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正因为是保证,一旦违约,作为惩罚,违约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或应双倍返还)。因而,财务人员在审核合同(开具收据)时,要根据情况使用定金还是订金,以免造成损失。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