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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税务局还会继续追缴税费吗?相信许多公司股东都很关心。为什么是公司股东呢?虽然公司与公司股东是两个不同纳税主体,各自缴纳各自的税费,一般而言是井水不犯河水,不过在以下情形中,则会向公司股东追缴税费。
1.公司股东虚假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完全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偿清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转让瑕疵出资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东未完全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责任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公司股东履行出资责任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公司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清算组公司股东未完全履行通知和公告责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依据企业规模和营业地区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责任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偿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责任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解散后公司股东恶意的处置清算公司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的处置企业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公司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必须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办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8.公司注销时公司股东承诺偿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9.公司股东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企业财产独立于公司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公司股东过度控制公司、滥用公司独立人格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需注意,上述规定补充责任时,需对公司强制执行不能时要求;连带责任时,可直接要求。
11.公司股东未及时组织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企业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2.抽逃及协助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偿清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公司解散时公司股东未缴纳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公司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公司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况都是公司股东在投资企业时需要注意的点,此外,公司股东在投资企业时还要注意很多。若公司股东不懂财务基础知识,公司面临风险时也不知如何应对,更不知财务风险是否会给自己带来危险。学习财务基础知识是每个老板、公司股东必备的一堂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