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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发个中秋月饼吗?还需要缴税?”——这也是绝大多数企业经营者见到这条消息后的第一反应。实际上,所说的“中秋月饼税”并非只向“中秋月饼”征收,公司向公司员工颁发任何的实物奖励或者有价证券,均应该按照市场价值缴纳个税。
“中秋月饼税”只是一种民间说法,从本质上说它属于个税征收范围中的工薪所得。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税收原则,公民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其所在的单位代扣代缴,并不要求公民自行申报。
中秋月饼表达的是一种感情的传递,但在其背后潜藏的税务风险,企业经营者竟全然不知,实际上,除个税外,中秋月饼还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等。
发放员工的中秋月饼应属个人福利,应该并入当期工资代扣个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所以企业颁发中秋月饼应属职工获得非货币福利,应按照公允价值并入发放到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职工福利费在所得税上的税前扣除是有固定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如果第二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职工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的14%,那么超出的部分金额还需要调增到应纳税所得额中。
作为职工福利费的中秋月饼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如果说公司将向外采购的中秋月饼用于员工福利,那么这部分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需要转出的;如果说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中秋月饼用于员工福利,那么就可以视同销售处理,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中秋月饼的发放与赠予,
财务应如何处理?
用于颁发职工福利的中秋月饼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作为业务招待费赠送给客户的中秋月饼应属视同销售行为,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属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需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可免税的职工福利费是有特指的,仅指从按规定提留的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职工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职工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职工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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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税收环境、银税联网,智慧稽查系统的全覆盖实施,税务监管将更为全面、更为严格。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切记一定不要有买卖发票、虚增成本,做假账等违规违法行为。
不申报、不缴纳税费,少缴纳税费等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以不合规的方式少缴税费,得不偿失!这也明显地可以看出,企业在税务筹划时,选对方法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