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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因为监管机制及其内部治理体系还不够完善,网络货运很有可能异化为虚开的工具。因此,怎样才能促进网络货运税务合规,提升网络货运及其相关主体的监管是急需解决问题。
网络货运存在涉税风险的商业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托运公司员工充当车队长统一收付运费
出于资金安全等考虑,托运公司自行联络运输车队后,委任公司某员工作为车队长在网络货运进行注册并承接托运企业发布的运输任务。车队完成运输任务后,各项运输信息、数据上传网络货运,平台审核同意后将托运企业支付的运费扣除服务费后转至车队长个人账户,同时为托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车队长收到运费后再向实际运输的各车主进行分配。
2、托运公司后补发票、运输信息匹配错乱
托运公司的运输业务已完成、运输报酬也支付完毕,但是由于个体司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公司抵扣,因此客户从网络货运“后补”发票。此时原个体司机已不可寻,因此客户遂将其他车辆的信息、GPS轨迹、及虚假合同上传网络货运并提供客户私人账户收取平台转付运输报酬。
3、物流企业向平台“转包”业务
部分物流企业承接工程队、商贸公司的运输业务,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挂靠的个体车主不愿意为其代开发票,导致其向个体车主支付的报酬无法入账做成本、也不能抵扣增值税税款,因此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将运输任务“转包”至网络货运,让挂靠的个体车主在网络货运注册,并让个体车主提供物流公司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网络货运支付的运费。最后,物流公司取得网络货运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私卡收付运费造成“资金回流”
因为网络货运向司机支付报酬存在时间差,因此大多个体司机要求托运公司即时私人卡转账结算。为了防止重复付款,托运企业向网络货运统一提供私人卡接受报酬转账。此种情形下托运公司上传的运输信息均真实,但出现了“资金回流”现象,即托运公司公户-网络货运公户-托运公司私户。
上述业务操作均立足真实的运输业务,但是由于开票时间出现差异(候补发票)、开票信息错乱、私户转账等异常现象而容易被税、警认定未发生真实的运输业务,进而错误认定虚开。
网络平台以自身名义开票具备合法性
1、网络货运可以以自身名义向物流企业开票
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有相当数量的传统类型物流企业也从网络货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据部分物流企业反映,个体司机挂靠企业完成了运输任务,因为个体司机不向其代开发票而从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平台取得发票。此种物流企业之间开、受发票的模式面临着司法质疑。
总的来说,现行标准税法、法律中没有限制物流企业将其业务转嫁给另一公司,而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平台为物流企业开具9%发票合规的基础仍是挂靠经营。事实上,原本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的个体司机被物流公司转挂靠在网络货运名下,以平台名义承接运输任务并以平台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及其官方解读的规定。
因为网络货运往往能享受到地方财政政策,缴纳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能够全额返还/奖励,因此尽管其接受挂靠为下游物流企业开具了9%发票,其税负仍然可以得到合理控制。这就可以解释为何网络货运可以收取较低的服务费而接受挂靠、承接业务并开票。对于这种通过地方财政政策减轻税负的做法并未违反税法规定,而且其聚拢税源的效果明显,为地方政府所鼓励。
网络货运合规路径构建
网络货运基于其行业属性的不同,关系到众多的配套业务和众多的经营模式,在试点的两年时间中暴露出的税务风险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业务合规是网络货运的生命线,而发票风险是网络货运业务合规面临的最大问题。
1.加强对网络货运涉税信息的监管
完善网络货运用户注册制度及涉税信息管理,从源头上规范涉税实际承运人信息的管理,建立实际承运人的税收信息数据库,通过大数据收集实际承运人的税收信息,通过银行的资金交易往来信息、物流货运信息、发票信息等查证其真实交易;其次,要建立相应的涉税信息监管机制,特别是在新税收环境系统上线之后,对于其货运的涉税数据、发票抬头、金额、名称、数量、单价等实行全票面上传,做到透明化税源监控和征管。
2.加强对网络货运信息的监管
在实际运行中,交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并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
3、培养经营者合规意识,建立内部规范的管理制度
网络货运的经营者,应实实在在地投入相应技术应用,保障网络货运的良性发展。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有合规意识,经受得住诱惑,拒绝成为过票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