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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房地产企业涉及到税种多、涉税风险大,非常容易被税务稽查。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被认定偷税且税额巨大,作为特大案件处理。该企业尝试与税务稽查局沟通,却一直无果,于是找到了财合税平台。最终,财合税平台为客户成功节税了110万。这是财合税平台近期完成的一个真实项目案例。这到底是怎样做到的呢?一起来看看吧。
财合税真实案例案情简介
云南某税务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漏税且税额巨大,于是2019年2月对该房开企业立案实施了税务检查。
在向该房开企业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后,该税务稽查局调看了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经营和财务报表,经查明,发现该企业2016年少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约1600万,同时少结转成本约350万。按规定,该企业2016年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加83万,所得税98万,并处相应补交税款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税款、税款滞纳金及罚款金额合计约370万。
鉴于案情重大,该税务稽查局召开了重大案件审理会,再提请某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该房开企业在整个检查过程中,与税务稽查局沟通了多轮仍无果。
2020年8月11日,该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罚告知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处相应补交税款、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合计约370万。
该房开企业收悉后不服,于9月13日找到了财合税平台。财合税平台专家团队在知悉案件具体情况后,立刻前往该房开企业搜集相关经营及财务资料。先根据资料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了解决方案,再运用专业的沟通策略与税务稽查局进行了多轮磋商。
最后,税务稽查局人员认可了财合税专家团队的意见,在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就自行撤回了税务处罚告知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下达了新的文书。
最终,财合税平台成功为客户节税约110万。这样的结果不仅得到了客户的感激,就连税务稽查局也赞赏了财合税专家团队的专业能力。
税案分析财合税专家拆解涉税争议应对策略
本案争议的焦点
1、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前年度已实际支出但尚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能否税前列支;2、税务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罚告知书未告知滞纳金计算标准是否程序违法;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少缴税款行为是否必然定性为偷税。
税务稽查局观点
税务稽查局认为该房开企业实际支付的开发成本是5200万,而取得发票的只有4400万,另外800万成本发票在当年尚未取得,该开发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还未结算,800万只是挂在预付账款中。
所以,对承建单位工程结算尚未做出,工程发票无法开具的部分,虽属当期的成本对象,但是因为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所以成本无法结转,在计算可售面积单位成本时应按照4400万的总成本计算,并按照视同销售的面积结转相应的成本。另外,该企业欠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约1600万元,因为企业开发的楼盘销售情况不好,现金流匮乏,不能及时支付所欠工程款。
2016年5月,房开企业经与建安公司协商,决定以开发的18间商铺作价1600万抵偿对方的债务,并签订了商铺抵债协议和进行了网签备案。
但该房开企业当年并未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也没有进行相应账务处理,所以当年也并没有对该笔业务进行纳税申报,所以税务稽查局认为该行为应视为偷税,并对其作出了相应处罚。
财合税专家团队的观点
1、房开企业实际支付的开发成本是5200万,即便是在当年尚未取得发票,也并未结转成本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列支。
但是根据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税务总局2012年公告第15号第六条以及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若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可以证实支出发生的真实性,相应的支出可以追补至支出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追补年限不超过五年。
现纳税义务人已取得相关支出的发票,且追补期限也未超过5年,所以该房开企业的实际开发成本应为5200万。
2、税务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罚告知书未履行税款滞纳金标准的告知义务,该房开企业没有缴纳税款滞纳金的义务。
该税务处罚告知书要求房开企业将少缴纳的税款及税款滞纳金缴纳入库,但并未载明补缴每项税款的税款滞纳金缴纳起算时间、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符,让申请人客观上无从知晓。所以,该决定书中有关加收税款滞纳金的决定不具有发生法律效果的确定力、执行力、约束力。
3、房开企业未确认“以房抵债”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应具备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的规定,而该税务处罚决定书并未说明该房开企业少缴税款有主观上的故意,并且也并无数据表明该房开企业故意偷漏税,所以定性为偷税还有待商榷。
注:以上案例根据财合税服务的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客户隐私,部分数据进行过修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