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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会遇到税务稽查,那对于企业及纳税人而言,一旦税务稽查下达通知处理结论,我们应该怎么执行呢?下面我们就来聊聊这个事。
比较好的情况肯定是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只不过也是会有一些特殊原因,就是被执行人态度是积极的,愿意履行税务稽查下发的处理结论,但是可能存在困难,如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或者被执行人的确有经济困难的,但是愿意积极履行义务,那么也是可以书面延期申请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
第二类就是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的,这里面又有4种不同的情形:
第一种、纳税担保
不是所有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的,都适用纳税担保,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比如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要出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担保人和税务稽查局发生争议需要行政复议等情形。而纳税担保方式有纳税保证、纳税抵押和纳税质押这三种。
第二种、税务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也有一定的适用条件,比如税务稽查局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且转移、隐匿财产的,如果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那么税务保全措施的适用程序是什么?首先冻结存款、汇款;其次查封、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第三种、税务强制执行
首先要满足这6个条件:
(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2)设置纳税担保以后,纳税担保人限期内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限期期满后仍未缴纳税款滞纳金的;
(4)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议的;
(5)当事人对稽查局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6)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明显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可以立即决定强制执行。
那税务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首先下达通知《催告书》并告知权利;其次申辩,听取陈述、申辩意见;最后报县以上税局局长批准下达通知《税务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告知权利。
说完了税务强制执行的程序,我们再来看看税务强制执行的方式:第一直接从存款账户划转,第二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最后一种,就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我们先来看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和期限
(1)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局稽查局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就其未缴的税款、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局稽查局可以对未缴的罚款实施强制执行,或者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1)税局稽查局应当催告当事人的履行义务;
(2)税局稽查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税局稽查局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强制执行申请须向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们来总结一下,当税务稽查下达通知处理结论的时候,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这肯定是最为理想的结果,但是当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的时候,又分为四种情况,分别是纳税担保、纳税保全措施、税务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过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这4种情况的执行力度也是逐级增加。
所以在这里奉劝被执行人,当税务稽查下达通知处理结论的时候,一定一定要主动履行义务,不履行的后果你承担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