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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大白!为何企业频遭税务稽查?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2-10-19 view:0

  在金税三期非常严格、新税收环境即将出台的大环境下,任何一家企业对于自身财务是否实现了“四流合一”变得高度警惕,以防由于“四流不合一”而给企业招来偷漏税风险。

  那么,“四流合一”究竟是什么?为什么看似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并支付费用后,依然会因为“四流不合一”而遭到追补税款及滞纳金、缴纳罚款的处罚?“四流合一”的涉税风险又到底在哪里呢?

  其实,“四流合一”是税务部门判定交易是否属实的最重要依据。具体来看,“四流合一”指的是业务开展过程中“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的统一且对应。

  具体来看,其中的“合同流”是指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约定了合作双方的交易机制和盈利模式。“发票流”是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资金流”指的是交易双方随着业务活动开展而发生的资金往来,其与发票流紧密相连,是发票流的“骨相”。“货物流”则是指货物或服务进行了流通,为消除商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的场所间隔和时间间隔的物理性经流活动,包括运输、保管、搬运、包装、流通加工、信息活动等活动,目前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也表现为线上商品的交易和信息流转,在税务账本上表现为具体的“进项类别”“销项类别”等等。

  就上述四者的关系来看,四者是紧密相连的,共处于一个有机整体中。正常情况下,“货物流”应是“资金流”的前提和条件,“资金流”应是“货物流”的依托和价值担保。一旦在交易中买方付出货币,而获得货物实体或取得货物使用价值的所有权后,“发票流”便会成为这一交易的依据和凭证。在上述整个过程中,“合同流”则是约定好货物、资金、发票价格的最重要依据,具有明确的裁量权,交易双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开展一切交易活动。

  实现“四流合一”,不仅是行业要求,也是国家监管的规定。“四流合一”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双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防止虚开发票。尤其是营改增后,企业财务人员及纳税核算管理时均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的“四流合一”。此前,有的企业沿循之前的思维,通常会漏掉“合同流”,即只做到“三流合一”,即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达到“三流一致”。但随着金税三期和国家税务稽查系统的越发完善,目前税务部门对“合同流”的重视程度也变高,因此,就目前的税务系统来看,也要求双方签署的“合同”必须与实际发生的业务、金额、发票对应得上,从而实现完整的“四流合一”,否则将面临税务部门的处罚。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便对福建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理由便是认定该公司在金三系统登记的银行账户中分别向福建某物流有限公司收取售油款项,向上述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07037元,但实际上,双方的资金往来、进销物品数量都不匹配,未实现“四流合一”,因此被罚。另外还有深圳某公司与个人伍某进行业务往来,因个人无法提供发票,因此接受了另一家深圳公司代开的发票,由此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及“四流不合一”行为。上述两种行为均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四流不一致”行为,公司也都受到了严厉的行政处罚。

  除了面临行政处罚外,“四流不合一”还通常会招来另外三个重大风险:

  一是增值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第三项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四流一致”通常是税务部门判定交易是否属实的依据。四流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其相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追补税款及滞纳金,甚至会缴纳相应的罚款。

  二是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如果“四流不合一”,可能会被税务部门怀疑购买发票等,容易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和“偷漏税行为”,从而导致发票在税前不能扣除,并影响后续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三是“被虚开发票”风险。对于购买方来说,如果未通过公户支付货款,很容易不明不白地收到销货方虚开的发票,例如销货方找了第三方代开发票等。而这一旦被税务部门稽查,很容易被认定为偷漏税行为,并遭到行政处罚。

  上述四个风险在当前社会是普遍存在的,而且一旦暴露,后果非常严重。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稽查中也更加重视“三查”工作,即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因此,建议企业也对“四流合一”重视起来,并适度自查自纠,确保公司财务实现“四流合一”。对此,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是开具发票时一定要有合同,这是开展后续交易和资金转账的基础;二是在此基础上,公司付款时一定要用对公账户,排除利用私人账户转账的风险,否则很容易无法证明资金往来的真实性;三是开票人应按照实际商品进行开具,一定要保证所开具的商品有对应的进项发票,而且商品名称应选择正确的税收分类编码,不得虚构明目或虚构金额;四是注意不要买卖发票。部分企业为了节税,从第三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销项税额,如此一来确实获得了“发票流”,但是会缺少“资金流”和“合同流”,实际货物交易和服务也没有,很容易被金税三期系统稽查出数据异常情况。

  要知道,现在的金税三期稽查系统是非常强大和完善的,金税三期实施以来,公司的发票信息和税务申报信息都会汇总和整合到国家税务局总局数据库中通过大数据比对,可以查到公司的发票开票情况、销售经济业务和采购经济业务等情况,而且,国家税务、银行、海关、工商等政府部门都已经实现数据信息共享,这使得“四流不合一”偷税漏税等现象更加难以遁形。未来,国家有望启动新税收环境,新税收环境的功能会比金税三期更加完善,在这背景下,所有一家企业虚开发票、空壳运转、虚构真实业务等行为都更容易被稽查出,因此建议企业提高对“四流合一”的重视程度,以免遭受“四流不合一”引起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追补税款及滞纳金、甚至缴纳罚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