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1-6878 8887
“四流合一”是税务机关界定交易的真实性的最重要依据。目前税务系统规定双方签署的“合同”必须与实际发生的业务、资金额、发票对应得上,以此来实现完整的“四流合一”,否则可能面临税务机关严厉处罚。
若不想频繁被稽查,建议企业对“四流合一”重视起来,并适度自纠自查,确保企业财务实现“四流合一”。对此,一定要注意如下事项:
一、开具发票时一定要有合同,这是开展后续交易和资金转账的基础。
二、在此基础上,公司付款时一定要用对公账户,排除利用私人账户转账的风险。
三、开票人应按照实际商品进行开具,保证所开具的商品有对应的进项发票,不得虚构明目或虚构资金额。
四、注意不要买卖发票。部分企业为了节税,从第三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销项税额,这确实获得了“发票流”,但会缺少“资金流”和“合同流”,实际货物交易和服务也没有,很容易被金税三期系统稽查出数据异常情况。
如今新税收环境也有望上线,其功能比金税三期更加完善,之后任何一家企业虚开发票、虚构真实业务等行为都更容易被稽查出,因此建议企业提高对“四流合一”的重视程度,以免遭受更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