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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你单位通过其负责人徐某的个人银行卡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经你单位负责人徐某确认,你单位员工工资薪金的发放模式如下:每月月初你单位行政人员向负责人徐某提报工资表,徐某再根据工资表提报的工资金额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员工的账户中,正常你单位是每个月13-15日之间发放工资。
上述通过徐某个人卡发放的工资均为税前工资,你单位只对部分员工扣缴了社保及公积金,但是未扣缴个人所得税,检查人员暂未发现你单位存在扣而未缴的相关证据。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共计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304.10元。
综合以上情况: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你单位2018年1月-2019年6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共计16304.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少扣缴2018年1月-2019年6月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责令补扣缴2018年1月-2019年6月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共计16304.10元。
因你单位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基本停止经营,员工也已陆续离职,扣缴义务人无法补扣缴上述税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8号)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8年1月-2019年6月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16304.10元
纳税人名称:苏州工业园区***文化艺术交流中心
纳税人识别号:923205***93W6N
处罚结果: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1.5倍罚款计24456.15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2-11-0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2-11-08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该公司通过其负责人的个人银行卡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且发放的工资都是税前工资,该单位只是对部分的员工扣缴了社保和公积金,但均未扣缴个人所得税,检察人员也同样未发现该单位存在扣而未缴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