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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一个小礼品,涉税风险可不小“买一赠一”一直以来就是重大争议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买一赠一”不属于视同销售,以河北、山东、河南税务为代表;另一种观点认为“买一赠一”就是无偿赠与,需要视同销售,具有代表性的如内蒙、湖北和海南税务。近期,我们看到这样一则稽查案例,分享给大家。
【案例】稽查局根据工作安排,对某电器有限公司2019年4月22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纳税情况实施了税务稽查,发下如下问题:
(1)在2019年1月-2020年12月期间,你单位向顾客(出售商品时)赠送家电类商品,按赠送当期的礼品销售价格计算共计5823132元(含税)。其中:2007年850647元,2008年4972485元,未作视同销售,未申报交纳增值税;
(2)在2021年1-3月期间,该公司向顾客(出售商品时)赠送家电类商品,按赠送当期的礼品销售价格计算共计282146元(含税),未作视同销售,未申报交纳增值税。
【税务处理】补增值税并加收滞纳金
1、增值税
(1)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与他人行为视同销售。
【建议】按照折扣销售的方式处理,即使消费者不要发票也需要开具。
2、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所以,企业所得税和新会计准则没有差异。
3、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公司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礼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小结:
后疫情时代消费心理趋于保守生活方式逐步趋于简单化和省钱化。在销售“热火朝天”的礼品政策同时,涉税问题可不能“冷处理”: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是否应按是同销售进行所得税处理;获得商家的抵扣券,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财务朋友有必要关注这些问题,准确做好税务处理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