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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和大家分享一下过一个真实业务却被税局定性为虚开,并补税的案例:明明就是真实业务,却被判虚开!税局:善意取得,补缴税款!有人表示,那真实业务收到虚开发票怎么办呢?怎么处理?税务上怎么处理?接下来我们就聊一下这类问题。
假如你无意间收到虚开的发票,或察觉对方有虚开嫌疑,参照税局的一些口径和建议,最好参照下列方法自救:
一、重新获取符合规定的发票
如果发现您手头的发票是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第一时间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注意的是,当期汇算如果已经结束,企业需在被告知的60日内完成补开、换开事宜。
二、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留存“善意取得”的证据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不以偷税论处,同时无需缴纳滞纳金。因此,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一定要留后手,即留存能充分证明“善意取得”的证据。
提醒大家注意,善意取得的关键性证据有三点:(1)相关业务真实性的资料;(2)资金未回流;(3)未支付手续费。
三、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税务处理方面一定要做到合规
1、增值税上的处理方式,参考如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1)尚未申报抵扣的,暂缓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需要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处理方式也差不多,暂不办理,进项转出或追回税款。
(2)如果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重新办理出口退税。
2、所得税的处理方式,参考如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1)企业补开换开发票的时候,如果遇到对方注销了、非正常户了等特殊原因导致无法补开、换开的,可以通过一些资料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并实现税前扣除。
这些证明资料包括必备的三项,具体指:对方无法补开、换开的证明资料,诸如企业注销、列入非正常户的证明资料,相关的合同、协议,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以及一些其他的证明资料,包括:货物运输相关的证明资料,出入库相关的证明资料,会计核算记录等。
(2)如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对应的,如果因上述原因无法税前扣除的话,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