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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已经注销,还会被稽查到吗?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2-12-14 view:0

  公司已注销,还会被稽查到吗?企业注销代表着法人终止,不再享有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能力,法人的纳税主体资格也归于灭失。那么,对于已注销公司,税务局是否还能启动稽查程序吗?如果稽查之后发现可能存在违法事宜,那么,税务局该向谁、以什么样的方式追责呢?

  尽管如此,从现实执法的倾向性看,我们已经在提醒大家:如果企业存在财税合规的遗留问题,可千万不要再动什么“注销换壳”的歪脑筋。

  一、多家已注销公司被查,涉税风险传导至股东、实控人

  最近,各地税务局在官网上公布的多起案例,恰好说明税收监管趋严,公司股东、实控人在注销公司后的涉税风险陡升。

  1、根据榕税二稽检通一〔2022〕24号,税务局在福州某企业注销后,以“”公告满30日视为送达”的方式,立案稽查。

  2、根据长市二税稽处〔2022〕38号,在长春某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税务局对其立案稽查。

  3、根据汴税三稽通〔2022〕21号,税务局在立案稽查后,认定已注销的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偷税,决定按股东投资比例向原股东共5人,追缴税款共计134,453,675.77元。

  4、根据沈税稽二处〔2021〕785号,税务局在立案稽查后,认定已注销的沈阳某企业偷税,决定向企业注销前的实际经营者追缴税款,并处以3倍罚金,共计18,595,054.77元。

  5、根据淮税一稽处〔2022〕85号,税务局在立案稽查后,认定已注销的淮安某个人独资企业在2018-2019年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异常,决定向该个人独资企业追缴税款,并依法加收滞纳金242620.9元。

  6、根据青税稽三处〔2022〕622号,税务局在立案稽查后,将已注销的青岛某公司少列报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向原股东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7、根据青税稽三罚告〔2022〕101号,税务局在立案稽查后,认定已注销的青岛某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票、货、款不一致,定性为偷税,决定向该企业处以55697.17元罚款。

  8、根据南市税一稽罚〔2022〕46号,已注销的广西南宁某建材经营部(个体户)在税务局代开的12份增值税专票,因没有货物购进记录,且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回流,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税务局决定对该个体工商户处以11万的罚款。

  9、根据(2018)京0102行初881号,(2020)京0102行初137号,(2020)京02行终1464号等一系列文件,税务局认定已注销的某企业为偷税,向原股东追缴税款共计追缴税款1,863,638.98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原股东为免除刑事处罚,连番提起共7次行政诉讼,最后判定仍需对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根据(2019)浙1126民初237号,税务局诉请法院判令已注销公司原股东连带清偿公司所欠税费及滞纳金合计460204.31元(其中税款及社会保险费债权353013.78元、普通债权107190.53元)。法院判定依从税务局诉求。

  11、(2020)京0111刑初460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注销后,仍因涉嫌犯逃避追缴欠税罪被逮捕,后由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2、(2020)青2222刑初4号,公诉机关指控已注销公司及其注销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简言之,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有限责任公司所受的约束与所承担的风险,正在向“无限责任”投资者看齐;税务局穿透已注销的“纳税主体”,向原股东、实控人征税,或将成为业界新常态。

  注销并不是企业的终点。特别是那些企图“注销换壳”,蒙混过关的,大概率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随着金税四期的迭代升级,税收征管趋严是大势所趋。总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销不会消灭问题,只会让涉税风险从公司转嫁给股东、实控人。在无谓的拖延中,问题只会不断恶化,乃至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