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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3-02-06 view:0

  对于非税务局或非税务有关专业人员而言,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是一对易混的概念。许多企业会计人员对此没什么感觉,认为大同小异,反正就是税务局来审查企业是否有少缴税,该该如何应对就该如何应对即可,但二者还真不是一回事。税务检查是税务局依据税收法规、法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而税务稽查是税务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和相应处理。事实上,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性质、后果等方面也明显不同,本文试从六个方面进行简单分析。

  一、执法主体

  税务检查的主体是各级税务局(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局,税务稽查的主体则只是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从主体范围看,税务检查的主体更广,包括了稽查局和其他税务局。

  二、执法对象和目的

  税务检查的对象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目的是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税务稽查的对象是涉嫌偷逃骗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目的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二者的侧重点不同,在流程环节所处的位置也有所不同。税务检查更侧重于事前和事中的管理,而税务稽查更侧重于事后的查处。

  三、执法依据

  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都是依照“税收法定”原则进行的执法活动,都要依据全国人大发布的税收法规(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发布的税收行政法规(例如《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系列税务部门规章进行。只是其中有的规章是税务稽查专用的,例如《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总的来说,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执法依据具有高度的同源性。

  四、执法案源

  税务检查的案件主要来源于在税收征管各环节中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查,或源于根据税法或实际需要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的检查。而税务稽查的案源既包括计算机选案、筛选或抽样选案,也包括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资料确定的案件。可见,税务检查的案源贯穿于日常税收征管活动中,而税务稽查的案源多按计划主动推进或被动受案。

  五、执法程序

  税务检查可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方式灵活,程序简单,合法即可。但税务稽查必须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进行,各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两相比较,税务稽查专业性更强、要求水平更高。

  六、执法权限

  税务违法行为既有纳税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性质比较严重甚至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也有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等性质较轻的一般违法行为。稽查局专司前者的查处,对后者没有处罚权,后者只能由负责征管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进行处罚。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的执法权限有明确的分工。

  综上,广义的税务检查是可以包括税务稽查在内的,二者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就狭义而言,税务检查可称为管理型检查,而税务稽查则可称为打击型检查。实务中,两者常常是联动的。例如,税务检查中发现有偷逃骗抗税嫌疑的,应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税务稽查发现一般性违法问题,要及时传递给征管部门,以便征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提高征管质量。

  企业人员厘清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联系和区别,既有助于配合税务局的征管或稽查活动,又有利于及时纠偏,有效管控涉税风险,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