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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过程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编辑:今税咨询 发布:2023-02-16 view:0

  检查程序后的应对

  1.重视时限规定。稽查检查结束后,纳税人不论是认可稽查局检查结果,还是面对可能发生的事后救济,必须重视各环节的时限问题。稽查检查过程中,案件推进时限的主导为稽查局,稽查局做出决定性文书并送达,环节时限的主导即转为纳税人。一旦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应提交的相应的申请文书,对应权利一般视为消灭,该环节工作也就无法开展。

  2.适当反馈意见。此时检查出的问题已经完全展现于纳税人面前,纳税人可以有针对性的组织材料进行反馈说明,同时利用文书送达等直接接触稽查局的机会反馈意见。特别是针对只做出税务处理、无行政处罚的案件,由于没有法定的前置告知程序,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无从提起的情况下,更要注重在检查环节结束后及时反馈意见。

  3.做好陈述申辩。在稽查局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纳税人均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陈述、申辩只针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可以向稽查局提供纸质陈述、申辩材料阐明意见,如稽查局拒绝听取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将不能成立。

  4.申请处罚听证。对于达到听证标准的案件,稽查局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会告知纳税人具有提出听证的权利,具体时限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纳税人应严格按照该时限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并不要求包含全面的反馈意见,一般反映出申请听证的意愿即可。提交听证申请后,需准备较为全面的听证材料,并按照税务局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

  5.考虑提起复议。纳税人认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提起行政复议。具体时限为知道税务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逾期不提出的无法通过复议程序解决争议。复议程序中,尤其需要注意“复议前置”和“纳税前置”。行政复议的详细内容请见下文。

  6.决定是否诉讼。起诉具体时限一般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不服复议决定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行政诉讼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终极武器”,争议双方将行政执法争议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决断并保持对其充分信任。值得注意的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行政诉讼的详细内容请见下文。

  7.正确对待执行。首先,纳税人应充分认识不执行税务机关决定性文书的法律后果,如按日加收的滞纳金不断增长、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可能面临的税务强制执行及联合惩戒措施措施等,尽量避免产生新的行政争议或承担更大的不利后果;其次,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衡量执行程序的执法权限、时限、前置条件等要素,在执行程序中注重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纳税人面对税务稽查应做到:事前规范,避免违法行为产生;事中配合,促进程序顺畅开展;事后救济,充分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