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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是税务部门税务稽查依照法律规定对经营者、义务人和相关涉税负责人切实履行申报纳税责任义务、扣缴责任义务具体情况及涉税事宜展开调查处理,以及围绕调查处理开展的相关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1.税务稽查区别于税务部门的常规调查
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部门税务稽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明文规定,税务稽查的法定主要职责是专司偷漏税、逃避追讨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税总局理应明确划分税务部门和税务稽查的主要职责,避免出现主要职责交叉。”因此,国税函[2003]140号《关于税务稽查主要职责问题的通知》明文规定“在税务部门与税务稽查的主要职责未明确之前,税务稽查的现行主要职责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经营者、义务人展开账证调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展开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税务稽查负责”。新的稽查规程也进一步明确了税务稽查的主要职责。
税务部门具体实施常规调查的主要职责是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经营者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不能混淆了税务部门与税务稽查的主要职责。国税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及国税总局(国税发[2004]108号)都一再强调要划清常规调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避免出现超越常规调查的主要职责,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导致的执法主体错误。
2.税务稽查区别于纳税评估
税务稽查理应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纳税评估是税务部门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经营者和义务人(以下简称经营者)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具体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国税发[2005]43号)
评估结果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具体情况:
(1)自查自纠补缴税款
注意: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展开税务约谈。
(2)具体实施常规调查
(3)移送税务稽查
注意:评估具体情况没有给经营者的文书(有的省送达评估意见书)。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部门内部资料,不发经营者,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