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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房产开发公司面临国家频频出台的调控政策,行业竞争愈来愈白热化。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操控公司经营成本变成提高收益的主要手段,而税收节税是降低成本的主要方式 之一。房地产行业涉税十余种,并非所有的税种都适用于展开税收节税的,土地增值税在税收节税中可操作空间相对来说比较大,因而,房产开发公司对土地增值税展开节税是常态。但是不合理税收节税又会产生税务稽查风险性。
房企税务稽查越来越严,企业该如何应对?
1、税收优惠应用是不是合理合法?
我国房产开发公司应用的土地增值税免税情形有: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国家建设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必须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于以房地产展开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展开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有例外: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展开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公司从事房产开发的,或者房产开发公司以其建造的商品房展开投资和联营的,均不应用财税字[1995]48号文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5)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6)委托代建免税:对开发商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是没有发生产权转移,其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当房产开发公司向税务部门明确提出享受土地增值税免税待遇时,税务部门会仔细地审核是不是符合相关的税收优惠的应用要求。而对于是不是符合税收优惠的规定又常常存在争议,例如对“因国家建设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中“因国家建设必须”该如何看待、是不是一定有政府规划部门的公告、如果政府采取与公司签订回购协议的方式收回土地是否可以应用该优惠政策,都存在争议。
2、销售收入是不是有少计的情况?
销售收入是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增值额的基础,也是在土地增值税预缴阶段的预征率应用基础,因而无论在土地增值税预缴阶段还是清算阶段,税务部门都会判断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形,例如是不是有隐瞒销售价格的情形、附属办公设备的购销合同报价是不是合理、房屋装修合同报价是不是合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是不是合理合法等。
3、扣除项目是不是真实、扣除金额是不是准确?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及税费、房地产开发成本、房产开发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的税费。同时,纳税人可按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的20%加计可扣除项目。税务稽查时税务部门主要看是否存在多结转开发成本以增加土地增值税扣除额的情形、应计入管理费用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地产税是不是错误地计入了开发间接费用、代收费用有没有错误地加计扣除、各种成本是不是都有对应的合理合法凭据、成本分摊是不是合理合法等。
综上可以知道,房产开发公司需对土地增值税纳税节税予以充分重视,公司相关的要及时掌握国家新政策,紧密结合工程项目真实情况,通过合理合法的税收节税方案降低企业税费,提高企业竞争优势。同时,当面临税务部门质疑时,公司应积极寻求税法专业人士的帮助,从法律法规角度出发,从容应对,据理力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