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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局是不是具备依法查处偷漏税、逃避追交欠税款、骗退税、抗税案件之外的其它税务违规违法行为的职权?这也是近两年来几起由税务稽查造成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共同诉争,引发网友热议。有支持原告的,也是有支持被告的,众说纷纭,令一些稽查人员不知所从。本文拟从法律解释方法入手,探寻解决有关争议的思路。
现阶段,针对税务稽查工作人员而言,一个绕不开的现实问题是:在目前法律框架下,税务稽查局的岗位职责应该怎样看待和界定?这个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很可能陷入行政诉讼的困局,笔者试图从法律解释方法的角度寻求化解。
现实的冲突:税务稽查局再三成被告
为便于分析,笔者举三个近期发生的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
案件一:L省某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某地税局稽查局对其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的依法查处和处罚超越了职权。该案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均认定,被告未越权执法,判决原告败诉。
案件二:A省B公司向法院诉称,C县地税局稽查局无权对B公司少申报缴纳税款及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处罚。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辖区内开展税务专项检查是履行法定职责,判被告胜诉。二审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有关处罚超越了职权。再审法院认定,被告具备依法查处B公司少申报缴纳税款及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行为的职权。
案件三:G省D公司将E市地税局稽查局告上法庭,称该局没有核定征收D公司税款的法定职责。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定,依法核定、征收税款是E市地税局稽查局应履行的法定职责。目前,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尚未判决。
随着这些案件相继曝光,围绕税务稽查局职责范围的争议不断升温。
冲突的关键:对“专司”的理解不同
议论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即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专司偷漏税、逃避追交欠税款、骗退税、抗税案件的依法查处,因此省以下税务稽查局只能依法查处偷、逃、骗、抗税案件(以下简称无权说)。另一种认为,省以下税务稽查局不仅具备依法查处偷、逃、骗、抗税案件的岗位职责,还能根据授权依法查处其它税务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有权说)。双方各有理由,令一些稽查人员不知所从。
在笔者看来,两种观点分歧的根源在于,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中“专司”一词的理解或解释不同。
无权说认为“专司”是指专门掌管,具备排他性,因此稽查局的职责范围仅限于对偷、逃、骗、抗税案件的依法查处,没有对其它税务违规违法行为的管辖权。有权说认同“专司”是指专门掌管且具备排他性,但认为排除的是稽查局之外的其它税务机关对偷、逃、骗、抗税案件的管辖权。不难看出,两种观点的分歧源于对“专司”一词进行文义解释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