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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有时候会碰到税务稽查,那么针对于公司和经营者而言,一旦税务稽查下达通知处置结果,应当如何执行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事。
比较好的情况那绝对是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只不过还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也就是被执行人的态度是积极的,同意履行税务稽查下达通知的处置结果,可是的确存在困难,如果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可是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或者被执行人的确有经济困难的,可是同意积极履行,那么也是可以书面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
第二类就是被执行人不会主动履行的,这里面又有4种不同的情形:
第一种、纳税担保
非是全部被执行人不会主动履行的,都适用纳税担保,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在限期内发现经营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经营者要出境;经营者扣缴,义务人经营者担保人和税务稽查局发生争议需要行政复议等情形。而纳税担保方式有纳税保证、纳税抵押和纳税质押这三种。
第二种、税务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也有一定的适用条件,比如税务稽查局认为经营者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且转移、隐匿财产的,如果经营者不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稽查局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那么税务保全措施的适用程序是什么?首先冻结存款、汇款;其次查封、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第三种、税务强制执行
首先要满足这6个条件:
(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从事生产经营的经营者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2)设置纳税担保以后,纳税担保人限期内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经营者,扣缴义务人限期期满后仍未缴纳税款滞纳金的;
(4)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议的;
(5)当事人对税务稽查局的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6)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明显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可以立即决定强制执行。
那税务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首先下达通知《催告书》并告知权利;其次申辩,听取陈述、申辩意见;最后报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下达通知《税务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告知权利。
讲完了税务强制执行的程序流程,我们再来看看税务强制执行的方式:第一直接从存款账户划转,第二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